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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助理與教授國外通姦 「無法」追究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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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7-2 00:52:5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助理與教授國外通姦 「無法」追究

  某技術學院鍾姓教授與徐姓女助理偷情,地點遍及海內外,後因MSN對話露餡,鍾妻憤而提出通姦告訴,後來鍾婦對其夫撤告,高雄地院判小三徒刑1年1月,得易科罰金,每天折算一千元;至於2人在泰國偷情部分,則依法不罰。
  判決書指出,鍾姓教授與徐姓女助理因工作關係熟識,進而發生戀情,自民國98年6月間起,至隔年1月18日止,陸續在高雄、台東、屏東墾丁、嘉義、花蓮等地的汽車旅館、渡假村、酒店或小套房租處通姦6次。
  去年1月18日,鍾婦從其夫與徐女學姊的一段MSN對話,懷疑先生偷情,經追問對方坦承上情並認錯,鍾婦憤而控告2人妨害婚姻,案經高雄地檢署起訴後,移送地院審理期間,鍾婦對其夫撤回告訴,判決公訴不受理。
  徐姓女助理涉通姦部分,院檢開庭偵審時,鍾姓夫婦提出MSN對話列印資料、酒店、渡假村訂房紀錄、自白書,以及登機證影本等證物,加上鍾和徐女坦承部分姦情,法官乃認定犯行,但2人結伴到泰國曼谷旅遊,雖然也曾多次「炒飯」,但因地點在國外,刑法未規定處罰條文,無法追究。

法律教室

由於世界多數國家都已將通姦除罪化,如果通姦地點發生在大陸以外的其它國家,台灣管不管得著呢?答案是「無法可管」。

依據我國刑法規定,國人在國外犯罪,除有第5條、第6條之情形,原則上還是要處罰的。但是刑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2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由於通姦罪的刑度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因此在海外通姦回到台灣不用受罰。

故本案例中,因鍾男與徐女的通姦行為不在國內,我國法院並沒有審判權。但受害的配偶除可提出民事求償,也可依此通姦事實,主張已無法維持婚姻,提出離婚訴訟。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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