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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稅的數額
穆阿茲的傳述:穆聖派我到也門征人丁稅,每個成年人征一枚金幣或等價的布匹。歐瑪時代增加了人丁稅的數額,每年向有金子的人徵收四枚金幣,向有銀子的人徵收四十枚銀幣。之所以分別徵收人丁稅是因爲真主的使者穆聖知道也門人貧窮,而歐瑪明白沙姆人有錢有勢。
有人請教穆紮黑德:沙姆人的人丁稅是四枚金幣,而也門人怎麽只交一枚金幣呢?他說:這是根據窮富的程度而定的。艾布哈尼法也持此主張。艾哈默德主張:富有的人應交四十八枚銀幣。中層人應交二十四枚銀幣,窮人只交十二枚銀幣,少與多應按納人丁稅者的窮富程度而定。
沙菲爾,艾哈默德主張:人丁稅最少數額爲一枚金幣。多則沒有具體的規定,而是交給法官酌情處理。
馬立克、艾哈默德主張:人丁稅的多少沒有具體的規定。法官應按每個人的實際情況徵收人丁稅。不應該強迫任何人交納超能力之外的。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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