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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佔公地擺攤14年 師大夜市生煎包老闆判4月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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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7-12 00:52:1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佔公地擺攤14年 師大夜市生煎包老闆判4月

  榮獲CNN票選、亞洲小吃第一名的師大夜市知名小吃攤「O記生煎包」,涉竊佔國有地設攤14年餘,台北地院認定兩代負責人許氏父子等5人涉犯贓物罪判許氏父子各4個月,均可易科罰金12萬,緩刑2年,繳緩刑處分金各25及30萬元。
  判決指出,1997年間年,藍氏姊妹的母親,將坐落師大圍牆鐵絲網架上的空地,擅自搭蓋棚架後竊占國有地,再出租給「O記生煎包」,佔地約3坪,月租2萬5千元,後來許氏父子發現藍氏姊妹是竊佔國有地,拒付租金,遭藍家提告索租金。
  法官認定雙方都竊佔國土,其中許氏父子認罪並已搬遷攤位,藍氏姊妹各判刑5月,緩刑2年,緩刑處分金各60萬元。

法律教室

本案件中藍氏姐妹因佔用國有土地,並出租於予許氏父子,藍氏姐妹應以刑法第320條第2項論處。另許姓父子因向藍姓姐妹承租了用國有土地,也吃上刑法第349條贓物罪。各位讀者應在承租土地、房屋時,請出租人出示所有權狀,以免日後有類似案件產生。


刑法第320條第2項竊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49條贓物罪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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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7-16 20:12:53 |只看該作者
人性就是這樣
法律哪有有洞往哪鑽
要不是沒有吵架爆出來
不知道還要侵占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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