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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關於員工離職的預告天數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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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7-13 19:20:1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小弟目前想轉換跑道
現在有兩間公司讓我考慮
但是...問題來了
公司有規定離職預告天數
一年以上不滿3年要20天前提出
勞基法有規定20天是包含例假日的
但小弟的公司卻說例假日不包含在內
新的工作考慮期只有1星期
不可能等我到20幾天滿
想跟老東家好聚好散
又怕失去新的工作機會
想請問各位大大
如果你們遇到這種事情會如何抉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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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7-13 19:38:11 |只看該作者
一樣先辦離職ㄚ~~~   其他用請假就好     

點評

pushman  這招比較好~~  發表於 2012-7-19 13: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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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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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7-13 21:47:46 |只看該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發言或禁止訪問或刪除帳號,本文內容已被系統自動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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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表於 2012-7-14 08:30:36 |只看該作者
打電話去公司行政部問...或打給勞工局....
但...走到這一步.你是非走不可了....

看你要不要發狠一點....
"你就說你不讓我早點走.我的心也不在這裡了...
強迫留下來...我會認真做事嗎?
還是越幫越忙???
希望大家好聚好散...沒必要搞到這樣...."

你的話都點到這麼明白了....老闆還要強留你下來....
烈女怕纏夫....你知道該怎麼做的...

上述說的是撕破臉的手段...

沒必要...不必跟公司撕破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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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7-18 22:56:58 |只看該作者
折衷方法可詢問新公司,可否等2星期,可以告訴他(新公司)必竟你也有責任要交接,一週真的有點短,再告訴新公司說,你也不希望用到一個不負責任的吧。

相對,在老東家也不用到20天再走,既然找到更好的,就應該祝福人家才對,大家好聚好散。

大不了離職後,回去拿現金(有些企業若離職程序沒辦好,不會直接匯入帳,要回去拿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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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7-19 05:15:44 |只看該作者
前面有網友說請假,這的確也是一個辦法。
另外,還是得靠溝通,向新公司和現在的公司都去說明一下目前的處境,或許有通融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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