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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青少年援交問題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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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7-18 07:27:4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青少年援交問題

一、青少年本身
 寒暑假期間一向是青少年網路援助交際的高峰期,青少年透過網路聊天室或到處在汽車上張貼小紙條,刊登暗示性援助交際廣告,並進行性交易賺取金錢;而於被警方查獲之案例中,發現有不少青少年學生除因金錢上之誘惑外,尚有是為了滿足好奇心,或是想尋求「一夜情」刺激感,並不知道問題的嚴重性。而目前因援交遭查獲的青少年,暫時先安置在適當處所進行輔導,在一個月安置期後,再由法院裁定交由家長帶回,或是繼續安置。

二、其他人
 其他如支付金錢、財物的嫖客或買春客則係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但從另一角度言,如果係青少年與提供援交性服務者為性交易者,該提供援交者,其刑責為何?則有不同之見解,台北地方法院於九十年二月間曾以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判處上網援交者有期徒刑(實務上之多數見解);但於不久後,士林地方法院在審理相關案情的網路援交案時,承審法官則認為檢方起訴的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處罰對象應是促成交易的老鴇或嫖客,提供性服務者依此條例應是「被害人」相關法條也不宜擴張解釋,因此判處該提供援交者無罪,亦即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以廣播、電視、出版品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罪中,所謂「使人為性交易」應是指人與他人從事性交易,並不包括人與自己從事性交易,而色情交易過程中包括三種人,一為支付金錢、財物的嫖客或買春客;二為提供性服務者即為援交者;三為協助、促成性交易者,即是所謂的老鴇。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僅處罰嫖客及老鴇這兩種人,至於提供性服務者即從網上拉客與自己發生性交易的行為,不管自願或非自願均被此條例視為受害者,並不須負起任何刑責,僅具行政罰性質的社會秩序維護法可適用(實務上之極少數見解)。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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