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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老翁寫通姦日記氣老婆 妻提告遭駁回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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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7-23 18:08:5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老翁寫通姦日記氣老婆 妻提告遭駁回

  新北市一名老翁與妻子分居超過20年,因為老翁年事已高,所以雇請了一名婦人來照顧他的日常起居。但妻子日前整理丈夫的日記時,意外發現紀錄了兩人的通姦,憤而提告求償。台北地院認為,婦人只憑日記無法證明兩人確實有姦情,所以駁回妻子的請求。
  台北地院審理時,謝姓老翁當庭承認自己是性無能,無法有通姦行為。老翁強調,因為不滿妻子經常偷他的東西,他為了激怒妻子,才會故意在日記裡寫下假內容,放在桌上讓妻子去偷。至於被控涉嫌與老翁通姦的周姓女看護也強調,她與老翁只有看護關係,沒有任何踰矩行為。法院認定,洪姓婦人除了日記,無法再舉出其他更客觀的證據,證明老翁與看護有通姦行為,所以法院駁回婦人的請求,全案就此確定。

法律教室:

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本罪之特別要件有二:一則本罪主體須為現有配偶之人,二則須有與他人和姦之行為。又因本罪為即成犯(有配偶之人與他人為姦淫行為時即已成罪),故以在通姦時有配偶為前提條件;至如於通姦後其婚姻關係因離婚或依法撤銷,亦不影響本罪之成立。

由於目前現行的刑法第239條通姦罪,目前實務仍是多採「插入說」,故本案例中,法院認為日記是個人內心世界的表露,卻也有可能是個人內心想像,無法藉此證明謝翁有通姦行為。老翁於日記裡詳細記載通姦過程,但其妻卻無法提出其他事證證明雙方確實發生性行為,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規定,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是以如法院要成立通姦罪,恐需再有其他物證等因素,以利成立通姦罪。

且老翁對於妻子的指控,也當庭出具醫院診斷書證明自己有性功能障礙,還有心臟病、攝護腺痼疾、脊椎骨折挫傷等疾病,根本不可能通姦。法院參酌,除「性愛日記」外,謝妻無法提出其他有力證據,因此判決上訴駁回,謝妻敗訴定讞。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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