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論壇
  登入   註冊   找回密碼
查看: 492|回覆: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法律常識] 法律如何界定性交與猥褻? [複製連結]

SOGO超級版主

終身義工

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

論壇特頒成就勳章 超級版主勳章 發帖狂人勳章 原創及親傳圖影片高手勳章 熱心參予論壇活動及用心回覆主題勳章 生活智慧王勳章 民俗耆老勳章 小說之星勳章 藝術之星 IQ博士勳章 星座之星勳章 SOGO搞笑之星勳章 手工藝勳章 福爾摩沙龍勳章 發明家勳章 美食達人勳章 旅遊玩家勳章 暢飲達人勳章 拈花惹草勳章

狀態︰ 離線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12-7-23 18:16:4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法律如何界定性交與猥褻?

  理論上,二者區別不難,刑法第十條第五項對於性交有立法定義,是指下列侵入行為。1、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之行為。2、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之行為。而性交以外滿足性慾的行為均可稱為猥褻。惟法律並無定義性規定。而依實務見解,猥褻指其行為在客關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欲,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欲之謂。惟如此之概念於實際案例的判斷上往往引起不同見解。例如之前發生於社會之實際案例「強吻案」即是一例,從正面抱住被害人,並親吻其臉頰是否成立強制猥褻罪?或是僅成立強制罪?(妨害自由)尚無統一見解。  

來源:聯晟法網
喜歡嗎?分享這篇文章給親朋好友︰
               感謝作者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為非營利自由討論平台,所有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文章內容如有涉及侵權,請通知管理人員,將立即刪除相關文章資料。侵權申訴或移除要求:abuse@oursogo.com

GMT+8, 2025-8-5 12:54

© 2004-2025 SOGO論壇 OURSOGO.COM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