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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誣指顧客偷竊 道歉方式下跪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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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7-25 00:54:1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誣指顧客偷竊 道歉方式下跪

  彰化一名大學生日前跟父親到一家大賣場逛街,因店員懷疑女大生偷竊,強制要求當場檢查她的手提袋,翻完後發現是誤會一場,女兒氣憤找來當員警的父親,向店家理論,店家不敢得罪警察,竟要求46歲的女店員,向18歲的準女大生,下跪5分鐘,否則開除。
 
法律教室:

店員強制檢查大學生的手提包

  店員只是懷疑的情況下,強制檢查大學生的手提包包,確實觸犯了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店家對女店員的處罰是否過當?
  店家對女店員的處罰是否過當,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情形):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又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女店員不下跪即解雇?
  就算店員不下跪道歉,賣場雇主也無法依勞動基準法解雇該店員,然店員觸犯強制罪的部分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2條(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就不得而知,上述新聞女大生父親身為警察,店家才使用如此過度的手段道歉,但試問若今天女大生父親不是警察,是否能得到適度的道歉呢?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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