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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者在破産者那裏找到自己的財物怎麽辦
若債權者在破産者那裏找到自己的財物,它應以下幾種方式收回。
1、債權者在破産者那裏找到自己的原財物時,他比其他債權人更應有資格收回。艾布胡勒的傳述:穆聖說:“誰在破産者那裏找到自己的原財物,那麽,他比別人更有資格拿回。”
2、債權者的原財物有所增或減時,原財主不應拿走,而是和其他債權者共分。
3、債權者出售破産者的財物,並收回了部分現金時,他和其他債權人共分。原財主無權單獨索回已售的貨物。這是衆學者的主張。沙菲爾主張:誰出售誰有資格收回。
4、若賒欠者亡故,而債權者未收到現金。後來債權者在賒欠者那裏發現自己的財物時,他有權收回。這是根據前述的聖訓。又因爲死亡與破産沒什麽區別。這是沙菲爾的主張。
艾布胡勒說:我一定按穆聖的裁決對你們裁決 ,無論負債者破産或亡故,債權人發現自己的原物存在時,有資格收回原物。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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