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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的教律依據
遺囑是通過天經、聖訓、公決被制定的。真主說:(你們當中,若有人在臨死的時候,還有遺産,那麽,應當爲雙親和至親而秉公遺囑。這已成你們的定制,這是敬畏者應盡的義務)(《古蘭經》二:180)。又說:(……〔這種分配〕,須在交付亡人所囑的遺贈或清償亡人所欠的債務之後。……)(《古蘭經》四:11)。又說:(通道的人們啊!當你們中有人臨終作遺囑的時候,你們之間的作證,是你們〔教胞〕中兩個公正人的作證……)(《古蘭經》五:106)。
伊本•歐瑪的傳述:穆聖說:“凡擁有可遺囑財物的穆斯林應儘早遺囑,不可推託兩日以上。”伊氏說:我自聽了穆聖的此話後,未超過一日就立即寫了遺囑。本段聖訓的涵義穆斯林是應該小心謹慎,早寫遺囑,以免猝死。
沙菲爾說:穆斯林中有財産的人,應該小心謹慎,早寫遺囑,因他不知道何時死亡,而不能實現他想做的事情。艾布胡勒的傳述:穆聖說:“一男信士,或一個女信士,順主幹功六十年,臨死時,遺囑不公,致墜火獄。”然後,艾氏誦讀了這段經文,真主說:(……〔這種分配〕,須在交付亡人所囑的遺贈或清償亡人所欠的債務之後,但留遺囑的時候,不得妨害繼承人的權利。這是從真主發出的命令。真主是全知的,是至容的)(《古蘭經》四:12)。紮比爾的傳述:穆聖說:“誰寫了遺囑而亡故,誰要麽死在主道和聖道,要麽堅持敬畏,殉難而亡,或其罪惡被饒恕而亡故。”衆學者公決:遺囑是教法所公決的。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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