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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7-27 01:06:1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遺囑的論斷

從遺囑要求實施或要求放棄的角度來說,衆學者對遺囑的論斷有以下幾種主張:

第一:祖胡勒、艾布米吉來茲主張:凡是有財産者,無論多少遺囑爲當然。這也是伊本•哈茲姆、伊本•歐瑪、祖白爾等學者的主張。真主說:(你們當中,若有人在臨死的時候,還有遺産,那麽,應當爲雙親和至親而秉公遺囑。這已成你們的定制,這是敬畏者應盡的義務)(《古蘭經》二:180)。

第二:麥斯錄格、格塔德、祖胡勒等學者主張:給雙親和不能繼承遺産的近親遺囑爲當然。

第三:四位教長主張:凡有財産者作遺囑不爲主命,專爲雙親和不能繼承遺産的近親做遺囑也不是主命。而遺囑的論斷應酌情而定,它分爲當然的,可佳的,非法的,可憎的和許可的。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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