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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的要素
立囑者聲明遺囑,所謂聲明就是,凡是從立囑者口中說出的能證明他死後,無有補償的把他的財産遺贈給別人的語言,如說我死後,把我的某財産贈給某人。同樣,如果立囑者無能說話時,也可用文字或指示表達遺囑。
如果遺囑未指定被贈的物件,如給予清真寺或避難所,學校或醫院。象這樣的遺囑不需要受囑者的接受。而僅僅以遺囑者的聲明就行了,因爲這種情況下遺囑的財産成爲施捨。
如果遺囑是針對被指定的一人,這種遺囑,立囑者死後,需要受囑者接受。如果受囑者無能理財,可由其監護人接受。一旦接受了遺囑,遺囑就有效。立囑者死後,受囑者退回遺物時,遺囑就無效。遺物歸立遺囑者的繼承人所有。
遺囑是一種立遺囑者隨時可以變更的契約,或可以反悔遺囑,或改變遺囑的物件。反悔遺囑時須聲明說,我己反悔遺囑,也可用行爲表達反悔遺囑,如出售被遺囑的東西。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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