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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遺囑三分之一遺産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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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7-28 08:01:0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遺囑三分之一遺産

可以遺囑遺産的三分之一,不許超過三分之一,最好少於三分之一,這是衆學者的公決。艾布萬尕斯之子賽爾德的傳述:我在麥加患病,穆聖來看望我,我不願亡故在家鄉,穆聖說:“願真主慈憫你”。我說:主的使者啊!我有很多家產,只有一個女兒繼承,我用多少家產做遺囑呢?全部呢!一半呢!三分之一呢!穆聖說:“三分之一,這已經不少了。你富裕的留下繼承人勝於貧窮的,向人伸手討要的留下他們,你的任何費用,均得回賜,甚至妻子吃你的一口飯,都不例外。如果真主使你亡故,也許一部分人借你受益,另一部分人以你受害。”


做遺囑的三分之一從遺産的總額中支出

衆學者主張:遺囑的三分之一應從遺産總數中支出。馬立克主張:遺囑的三分之一應從立遺囑者所知道的財産中支出,不是暗藏的、也不是他重新得到的、不知道的財産中支出。

遺囑的三分之一在立囑之時算起或立囑者死亡之時算起?馬立克等學者主張:遺囑的三分之一應從立囑之時算起。艾布哈尼法、艾哈默德、沙菲爾派主張:遺囑的三分之一從立囑者死亡之時算起,這也是阿裏和部分再傳弟子的主張。


作遺囑時可否超過三分之一

如果立遺囑者有繼承人,不許用超過三分之一財産作遺囑。一旦這樣做了,其遺囑不得實施,唯有取得繼承人的同意。實施這樣的遺囑須有兩個條件:

1、用超過三分之一的財産做遺囑是立囑者死後的事情,他死前,繼承人無權同意或不同意。如果立囑者活著,繼承人同意立囑者的遺囑,爾後繼承人反悔同意遺囑的承諾時,其反悔無效。如果立遺囑者死後,繼承人同意立遺囑者的遺囑,遺囑須得執行。

祖胡勒、熱必爾主張:繼承者絕對無權取消遺囑。

2、同意這種遺囑的繼承人,須是有主事能力的,不是因愚蠢、糊塗而行爲受限止的。如果立囑者沒有繼承人時,同樣遺囑不得超過三分之一。這是衆學者的主張。

哈奈菲派、艾哈默德、阿裏等主張:立遺囑者沒有繼承人時,遺囑可以超過三分之一,因爲他沒有留下可害怕貧窮的繼承者,又因爲經文中的遺囑是廣義的。

聖訓對立囑者限制只遺囑三分之一是他有繼承人而言,沒有繼承者的立囑者應按經文的廣義性執行。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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