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論壇
  登入   註冊   找回密碼
查看: 512|回覆: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法律常識] 男嬰成植物人 刑事不起訴 民事判賠 [複製連結]

SOGO超級版主

終身義工

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

論壇特頒成就勳章 超級版主勳章 發帖狂人勳章 原創及親傳圖影片高手勳章 熱心參予論壇活動及用心回覆主題勳章 生活智慧王勳章 民俗耆老勳章 小說之星勳章 藝術之星 IQ博士勳章 星座之星勳章 SOGO搞笑之星勳章 手工藝勳章 福爾摩沙龍勳章 發明家勳章 美食達人勳章 旅遊玩家勳章 暢飲達人勳章 拈花惹草勳章

狀態︰ 離線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12-8-3 01:03:3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男嬰成植物人 刑事不起訴 民事判賠

兩次醫學鑑定大不同?保母黃小姐前年替陳姓父母照顧未滿足歲的小男嬰,卻造成小男嬰顱內出血、缺氧性腦病變,至今需以呼吸器24小時維持生命。全案在檢方偵查時,由檢察官申請提出第一次醫學鑑定,醫學鑑定報告無法判定黃小姐有過失,以不起訴處分。後來家屬不服,再告保母民事賠償,法官再送第二次醫學鑑定,鑑定結果不同,認定保母有過失,裁判保母有罪須賠150萬,全案還可上訴。

法律教室:

案中保母照顧男嬰,卻造成男嬰的身體傷害,可能構成刑法284條第2項業務過失傷害,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男嬰可能已經是重傷上,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業務,乃指人在社會上每天反覆從事的行為。其實務上判定過失的標準,有任何1%過失即為過失。通常檢察官與法官會請專門鑑定的人員,例如車禍鑑定委員、醫師公會等來鑑定過失與否,由鑑定報告判斷裁判。而此案刑事無罪主因也是醫師鑑定報告內容,而民事庭再次申請鑑定,結果卻大大不同,也證明不管在任何專業領域上,都有灰色地帶,無法像銅板正面背面一樣精準。而民事部份家屬應是由民法184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


來源:聯晟法網

喜歡嗎?分享這篇文章給親朋好友︰
               感謝作者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為非營利自由討論平台,所有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文章內容如有涉及侵權,請通知管理人員,將立即刪除相關文章資料。侵權申訴或移除要求:abuse@oursogo.com

GMT+8, 2025-8-5 13:23

© 2004-2025 SOGO論壇 OURSOGO.COM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