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冊時間
- 2007-5-12
- 最後登錄
- 2024-5-7
- 主題
- 查看
- 積分
- 147627
- 閱讀權限
- 250
- 文章
- 361977
- 相冊
- 1
- 日誌
- 8
狀態︰
離線
|
繼承學的教律依據
伊斯蘭來臨前,蒙昧時代的阿拉伯人只讓男人繼承,不讓女人繼承,讓大人繼承,不讓小孩繼承,讓盟友之間相互繼承。伊斯蘭來臨後,真主廢棄了這一切,下降了以下的經文:真主說:(真主爲你們的子女而命令你們。一個男子,得兩個女子的分子。如果亡人有兩個以上女子,那麽,她們共得遺産的三分之二;如果只有一個女子,那麽,她得二分之一。如果亡人有子女,那麽,亡人的父母各得遺産的六分之一。如果他沒有子女,只有父母承受遺産,那麽,他母親得三分之一。如果他有幾個兄弟姐妹,那麽,他母親得六分之一。【這種分配】,須在交付亡人所囑的遺贈或清償亡人所欠的債務之後。——你們的父母和子女,誰對於你們是更有裨益的,你們不知道——這是從真主降示的定制。真主確是全知的。確是至睿的)(《古蘭經》四:11)。
此段經文下降的歷史背景:紮比爾的傳述:熱比阿之子賽爾德的妻子帶著兩個女兒來見穆聖說:主的使者啊!這兩個孩子是賽爾德的女兒,他倆的父親賽爾德隨你出征,在吳候得之役殉難,他倆的叔叔獨霸他的産業,女孩家沒財産,將來如何婚嫁,穆聖說:“聽聽真主的裁決!”隨後就降了這段子女繼承法的經文,穆聖把女兒的叔叔叫來說:“你應該分給侄女每人三分之一,給她倆的母親八分之一,餘者歸你所有。”
來源:伊斯蘭教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