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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社團男師 帶12歲女開房間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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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8-10 00:59:4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社團男師 帶12歲女開房間

中部某國小男老師,驚傳對6年級女學生性侵,校方調查,一名外聘的男老師在假日約小6女學生出遊,最後分別在男老師家中,與汽車旅館內,共發生兩次性行為,學校以解聘此教師,並報警處理。

一名屬名「萬分擔心的家長」向某報社投訴此事,指控這名男老師已再這所學校任教一年多,事後不知是否轉往他校任教,擔心還有其他少女被害。經校方調查後,並沒有發現其他學生受害。

據了解,這名男老師未婚,由於該名女學生較早熟,男老師年輕帥氣,兩人相談勝歡,兩人在一天內,分別在男老師家中與汽車旅館發生性關係,女學生事後與同學透露此事,最後讓其他老師知道了,學校開始展開調查。最後老師坦認自己的錯誤,但是堅持女學生是自願,自己並無脅迫。最後由檢察官接手辦案。

法律教室:

此名男老師的行為,已觸犯刑法第兩百二十七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男老師主觀認識已知該名女學生未滿十四歲,有故意之嫌,而此男老師為知識份子,理應有強烈的守法觀念,卻觸此罪刑,令人遺憾。異性交往,應注意對方年齡與意思表示,別讓兩人圓滿的情感,最後變成法律制裁下的罪人。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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