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論壇
  登入   註冊   找回密碼
查看: 487|回覆: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法律常識] 發票人如何合法拒付票款? [複製連結]

SOGO超級版主

終身義工

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

論壇特頒成就勳章 超級版主勳章 發帖狂人勳章 原創及親傳圖影片高手勳章 熱心參予論壇活動及用心回覆主題勳章 生活智慧王勳章 民俗耆老勳章 小說之星勳章 藝術之星 IQ博士勳章 星座之星勳章 SOGO搞笑之星勳章 手工藝勳章 福爾摩沙龍勳章 發明家勳章 美食達人勳章 旅遊玩家勳章 暢飲達人勳章 拈花惹草勳章

狀態︰ 離線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12-8-17 00:20:3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發票人如何合法拒付票款?

  按票據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票據為不得享有票據上權利或票據權利應受限制之人獲得時,原票據權利人得依假處分程序,聲請法院為禁止占有票據之人向付款人請求付款之處分。」所謂不得享有票據上權利之人,係指無處分權之人(如竊取人或拾得人)及由該無處分權人以惡意或重大過失取得票據之第三人而言。

  又所謂票據權利應受限制之人,係指票據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而言。原票據權利人為保護其權益,得以假處分聲請狀向法院聲請禁止占有票據之人向付款人請求付款之假處分,待取得返還票據之確定判決取回票據後,再向付款人行使權利。

  此外,實務上常見買賣雙方解除契約後,買方向賣方請求返還支票,若賣方拒絕還返,只要該支票為記名式支票且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則亦可循此假處分程序保護自己權利,達到合法拒付票款之目的。而發票人簽發票據後,尚未交付他人前,票據尚在其執有中,亦屬所謂原票據權利人,自得聲請法院裁定假處分。

來源:聯晟法網


喜歡嗎?分享這篇文章給親朋好友︰
               感謝作者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為非營利自由討論平台,所有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文章內容如有涉及侵權,請通知管理人員,將立即刪除相關文章資料。侵權申訴或移除要求:abuse@oursogo.com

GMT+8, 2025-8-5 03:27

© 2004-2025 SOGO論壇 OURSOGO.COM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