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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拒繼承權和取消繼承權
所謂排拒繼承權的意思是:因亡人兒子的存在,亡人的孫子的全部繼承權被排拒,不許讓他繼承。
所謂取消繼承權的意思是:繼承者違犯了不得繼承遺産的禁條,如殺害被繼承者,取消繼承權。
排拒繼承權的種類
1、排拒部分繼承權;2、排拒全部的繼承權。
所謂排拒部分繼承權是因甲繼承者的存在而乙繼承者的遺産法定分額被減少。這種人分爲五種:
1、丈夫繼承亡妻的遺産,如果她有子女時,丈夫由原來的法定份額二分之一,而因排拒減少到四分之一。
例1、一女人亡故,留下財産壹萬元,遺有丈夫和子女,這種情況下,丈夫應得妻子遺産中的四分之一(2500元)如果只有丈夫一人,沒有子女時,丈夫應得亡妻遺産中的二分之一(5000元)
2、妻子繼承亡夫的遺産,如果亡夫有子女時,妻子由原來法定份額四分之一,排拒減少到八分之一。
例1、一男人亡故,留下財産壹萬元,只遺有妻子一人,這種情況下妻子應得亡夫遺産中的四分之一(2500元)如果遺有子女時,妻子應得亡夫遺産中的八分之一(1250元)。
3、母親繼承兒子的遺産,如果亡兒有子女時,母親由原來的法定份額三分之一排拒減少到六分之一。
例1、一人亡故,留下財産壹萬元,只遺有母親一人,這種情況下母親應得亡兒遺産中的三分之一(即3333.3元)如果亡人有子女時,母親應得亡兒遺産中的六分之一(即1666.6元)
4、一人亡故,如果有子女時,兒孫女由原來的法定份額二分之一排拒減少到六分之一。
例1、一人亡故,留下財産壹萬元,只遺有兒孫女,這種情況下,兒孫女應得亡人遺産中的二分之一(5000元),如果有一個女兒時,兒孫女應得亡人遺産中的六分之一(即1666.6元)
5、一人亡故,如果有胞姐妹時,同父異母的姐妹由原來的二分之一排拒減少到六分之一。
例1、一人亡故,留下財産壹萬元,只遺有同父異母的姐妹,這種情況下,同父異母的姐妹應得亡人遺産中的二分之一(5000元),如果亡人有胞姐妹時,同父異母的姐妹應得亡者遺産中的六分之一(1666.6元)
排拒全部繼承權的種類
若繼承人中兒子存在時,孫子不得繼承遺産。同樣亡者有兒子時,其弟兄不得繼承遺産,這一種類不入在六種法定繼承人的範疇之內。儘管他們排拒減少部分繼承權。法定的六種繼承者是:1、父親;2、母親;3、兒子;4、女兒;5、丈夫;6、妻子。除此而外的的繼承者可以排拒全部繼承權。排拒全部繼承權必須具備兩種條件:
1、跟亡人有關係的人中,因亡人兒子的存在,孫子不能繼承亡者的遺産,但同母異父的弟兄由於母親的存在可以相互繼承。
2、近親先于遠親繼承遺産,亡人的兒子排拒亡人侄子的繼承權。如果繼承者們是同輩的,那麽,以跟亡人的血緣的近遠確定繼承,如亡者的胞弟兄排拒了亡者同父異母弟兄的繼承權。
取消繼承權者和排拒繼承權者之間的區別
這兩種人的區別表現在以下兩方面:
1、被取消繼承權的人是完全剝奪繼承權的人,如殺人犯。被排拒繼承權的人是有資格繼承遺産的人,而比他更有資格繼承的遺産的人排拒了他的繼承權。
2、取消繼承權的人不影響他人繼承遺産,所以,他根本不能排拒他人。如一人亡故,而留下一個不信教的兒子和信教的弟兄。那麽,全部遺産應歸信教的弟兄,不給兒子一點。
被排拒繼承權的人,會影響他人繼承遺産,無論排拒全部繼承權或排拒部分繼承權。如亡人有兩個以上的弟兄,並有雙親時,因父親的存在,他們兩弟兄不能繼承亡者的遺産,但只有母親時,他們倆把母親的原法定份額的三分之一排拒減少到六分之一。
例1、一人亡故,留下財産壹萬元,遺有父母親和兩個胞弟兄,這種情況下,亡者父母親繼承亡者的遺産,兩個胞兄弟不能繼承亡者遺産。如果亡者只遺下母親一人,他得亡者遺産中的三分之一(3333.3元)如果亡者只遺下母親和兩個胞兄弟,這種情況下,母親應得亡者遺産中的六分之一(1666.6元),兩個胞兄弟應得亡者遺産的六分之四(三分之二)就是6666.6元。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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