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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8-22 01:10:25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胎兒在兩種情況下才能繼承亡父的遺産

1、胎兒的父親亡故之日起或父母離異之日起的三百六十五天內活著被生下來。同時胎兒的母親是爲亡夫守制或爲離異而守制,胎兒的母親在離異守制期間,其夫亡故。這種情況下,胎兒方可有繼承權。

2、自胎兒的父親亡故之日起二百七十天內活著被生下來。同時,父母仍保持夫妻關係,這種情況下胎兒方可有繼承權。

第四十四條:如果留給胎兒的遺産份額少於他應得的法定份額時,索回其他繼承人們多得的份額。如果留給胎兒的遺産份額多於他應得的法定份額,那麽,把多餘的遺産複分給其他法定繼承人。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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