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論壇
  登入   註冊   找回密碼
查看: 329|回覆: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其他] 對失蹤者等待多長時間方能斷爲死亡者 [複製連結]

SOGO超級版主

終身義工

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

論壇特頒成就勳章 超級版主勳章 發帖狂人勳章 原創及親傳圖影片高手勳章 熱心參予論壇活動及用心回覆主題勳章 民俗耆老勳章 小說之星勳章 藝術之星 IQ博士勳章 星座之星勳章 SOGO搞笑之星勳章 手工藝勳章 福爾摩沙龍勳章 發明家勳章 美食達人勳章 旅遊玩家勳章 暢飲達人勳章 拈花惹草勳章

狀態︰ 離線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12-8-22 01:11:3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對失蹤者等待多長時間方能斷爲死亡者

衆法學家對失蹤者等待多長時間,方能按死亡者對待的問題有不同的主張:馬立克主張:等待四年,方可判爲死亡。因爲歐瑪主張:任何女人的丈夫失蹤,不知他身處何方時,她要等待四年,而後守制四個月零十天,再出嫁。艾布哈尼法、沙菲爾、馬立克主張:不應確定具體時間,而由每一時代的法官去演繹決定。伊本•固達麥主張:認爲失蹤的人未死時,不能分其財産,其妻不能改嫁。直到確信死亡或經過一段不可能存活的時間,這個問題須交給法官去演繹。這也是沙菲爾、穆罕默德、艾布哈尼法、馬立克等學者的主張。因爲原則是確定失蹤者是否活著,估計是否活著需要證據。而沒有確定生、死的證據時,必須要等待,不要估計。艾哈默德主張:估計已死亡的失蹤者,還須要詳細查找,經過四年後,方可判決其己死,因爲他經過了一段無法存活的時間。如果確信失蹤者平安無事時,失蹤者的死亡交給法官裁決,法官有權按他認爲死亡的時間判斷其爲死亡,或用能證實他死活的方法調查後,再判決死亡。

埃及憲法採納了艾哈默德的主張:估計已死亡的失蹤者,還要等待四年時間。

關於失蹤者的其他事項的決策權委託給法官裁決,這一問題中憲法也採納艾哈默德和其他法學家的主張。

1929年,埃及15號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估計已死亡的失蹤者,自失蹤日起,等待四年後,可以判他爲死亡。四年後,判斷失蹤者爲亡故的具體時間應交法官決定。這一切都需要用各種能瞭解失蹤者死活的途徑去調查,查尋後方可實施。

來源:伊斯蘭教法 

喜歡嗎?分享這篇文章給親朋好友︰
               感謝作者     

請注意︰利用多帳號發表自問自答的業配文置入性行銷廣告者,將直接禁訪或刪除帳號及全部文章!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為非營利自由討論平台,所有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文章內容如有涉及侵權,請通知管理人員,將立即刪除相關文章資料。侵權申訴或移除要求:abuse@oursogo.com

GMT+8, 2025-4-18 07:54

© 2004-2025 SOGO論壇 OURSOGO.COM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