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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名醫子又詐騙 A女友戒指去求婚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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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8-28 20:28:2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名醫子又詐騙 A女友戒指去求婚

  又是他!前台中某大醫院副院長之子蔡某,詐欺前科累累,憑著流利的英文,利用各種身分和假名,成為女人眼中最恨的「愛情騙子」,他犯案多起,台北地檢署又查出他涉嫌詐欺周姓博士生女友383萬元,還偷周女的戒指向陳姓女友求婚,另騙金姓熟女刷5萬多元,昨將他依詐欺罪起訴。
  40歲的蔡某是個詐欺慣犯,他曾假冒美國助理檢察官、大學教授等身分行騙,專挑熟女下手,有熟女被騙光積蓄,還背負200多萬元卡債;他被台中地檢署通緝時,更假裝是陷入共諜案的美商副總,以必須逃亡為由,詐騙廖姓女子近200萬元。由於他經常鬧上媒體版面,家人早就與他切割。
  北檢查出,蔡某用「周必偉」、「Hamilton」等名義,上網認識3名熟女,他先假裝是美商,A走一名女博士生383萬元,還偷走女博士生的紅寶石戒指,當成向陳姓熟女求婚的定情戒,他想向陳女的公司訛詐30箱紅酒,但陳女沒上當。
  他另用愛情攻勢,詐騙第三名熟女5萬多元,後來,女博士生戳破他跟其他女生搞曖昧,才揭開這場騙局。
目前另案在監獄執行的蔡某,坦承認識被害人,但他表示不想讓人知道他的身分,才用假名跟她們交往,他否認盜用存款和詐騙刷卡,還大言不慚的說,應該是他不告而別,對方才會告他。

法律教室:

刑法上所為詐術,是指凡以作為或不作為之方式,傳遞不實的資訊,使人陷於錯誤者。使他人陷於錯誤,即相對人誤信行為人所主張之不實資訊為真實。又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為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

◎竊盜罪:
竊盜之行為模式乃須有竊取之行為,竊取係以未經他人同意,破壞舊持有關係,建立新持有關係為要件,且須具備故意及不法所有意圖,不法所有意圖乃指欠缺適法權源,仍圖將財產移入自己實力支配管領下,得為使用、收益、處份之情形而言。竊盜罪之著手,於行為人以行竊之意思接近財物,並進行物色財物,即可認為竊盜行為之著手。


在本案件中蔡男使用多種詐術欺騙了多名女性感情和財產,並偷竊周女紅寶石戒指,已經觸犯了刑法第339條詐欺罪和刑法第320條竊盜罪。在社會上,常見男女朋友因感情衍生財務糾紛,對於付出而無法收回的部份感到不甘心,但是贈與是一回事,借貸是一回事,行使詐術又是另外一回事。如遇到有心人士利用感情交往而取得資金援助,其損失恐比遇到詐騙集團還大。


詐欺罪構成要件

一、客觀要件
(1)施用詐術:
除積極之作為外,例如利用言詞或行動,使人把錯誤之事信以為真,譬如刻意隱瞞事實,阻撓他人得知真相…,還包括消極的不作為,行為人負有告知的義務,卻隱瞞他人,舉例而言,銀樓櫥窗擺設著真金及鍍金的飾品,顧客表示要購買該鍍金的那一個,點主卻以真金的價錢賣出等等。

(2)受騙者陷於錯誤:
謂「錯誤」係指,不正確而與事實真相不相符之事件或狀態,若是單純之毫無所知而無具體之錯誤想像,就不屬於錯誤。

(3)處分財產:
被騙者被騙後要有交付自己或第三人之物予行為人,始成立本罪。

(4)財產損失:
受騙者必須於被騙後造成本人或第三人之財產損失,且損失與行為人(或第三人)所得之物有因果關係,且財產限於具有經濟利益與價值而能以金錢折算之物或服務,但該財產不得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

二、主觀要件
行為人在主觀上要有詐欺故意,及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之意圖。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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