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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利用印表機印製鈔票?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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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9-6 00:20:0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利用印表機印製鈔票?

  曾開印刷工廠之周嫌,因投資失利,改開計程車躲債,卻因最近景氣差,載客率低,經濟壓力,利用其先前有擁有之印刷技術,從半年前開始,開始印製偽鈔,最近年關將近,訂貨的買家也激增,最後沒想到反而被想賺檢舉獎金的計程車司機報警逮獲。

法律教室:

  偽造,係指無製作權限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而而制作內容不實之文書。可依照刑法第195條第1項:「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幣券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偽造貨幣罪處罰之。

  但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99號解釋文內容:臺灣銀行發行之新臺幣,自中央銀行委託代理發行之日起,如有偽造變造等行為者,應依妨害國幣懲治條例論科。而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罪第三條第1項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幣券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同條第2項規定:「犯前項之罪,因而擾亂金融,情節重大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另依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374號刑事判決見解,認摹擬真正幣券以為製造,僅須與真幣類同,足使一般人誤信為真正之幣券,罪即成立,原不必與真幣完全相同,其方法為何,則無限制,只須著手於偽造幣券,而有與真幣類同之物品完成即可,至其方法當然可隨人類科技之進步而有不同。

  而本案周嫌使用噴墨印表機印製偽造貨幣,產生與真幣類同足使一般人誤信為真正之貨幣之行為,依上開實務見解即該當於「偽造幣券」之犯罪要件,當以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罪第三條第1項處罰之。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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