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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原配抓通姦竟反被告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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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9-12 00:44:19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原配抓通姦竟反被告

  楊姓婦人破門為了要抓先生與第三者的姦情,卻只有發現先生和陳女全身赤裸在浴室;陳女則反控對方因為侵入她家,故應有妨害自由等罪,高雄地檢署認為楊女蒐證有違反程序,不能當證據等等理由。
  數年前某日晚上,有婦之夫黃,在與大他5歲的會計陳女住處內,故其妻懷疑他「偷吃」,在會同徵信人員到場後,就馬上自行開門強行進入,黃與陳女則全裸在浴室,並被楊女以錄影器材全程拍錄下來,楊女則控告黃等2人涉嫌通姦;
  陳女也不甘示弱,竟反告對方涉嫌妨害秘密和無故侵入住宅罪。承辦通姦案的檢察官表示,楊女等人未經由員警陪同,即擅自進入她人之住所蒐證,已嚴重侵害他人之隱私權,故程序仍有重大瑕疵,故通姦罪部分予以被告不起訴處分。
  另妨害自由等案檢察官則表示,楊女仍是出於維護其婚姻基礎,加上其通姦罪搜證之急迫性,才強行進入陳女住處,應屬正當之理由,故仍給予不起訴處分。

法律教室:

  楊女因為發現自己的先生黃男,與其會計陳女疑似有染,所以經由徵信社跟蹤,最終在陳女住家中發現自己的先生黃男,於是在沒有與警方的會同之下,便強行進入陳女住所捉姦,不料竟僅有發現兩人在浴室內沐浴,故即無行房之事實,並無其他客觀條件加以佐證,雙方有性關係,故楊女按刑法第239條通姦罪提告陳女及其夫,應無成立之虞。

  至於,陳女因為被楊女侵入其住所,以及為求搜證並有攝影行為,是否得依此成立同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及第315條之1妨害祕密罪。其關鍵被認定之原因,應在於「無故」之行為,本案件中檢方最終為不起訴處分,仍基於通姦事實,要掌握證據相當困難,故在合理情勢判斷下,認為黃男與陳女有通姦行為,故強行進入應非無故,且黃男與楊女仍係夫妻關係,故為上述搜證行為及侵入陳女住所應非可責。

  本案件中,針對楊女被告侵入住居罪及妨害秘密罪,雖為不起訴處分,惟敝人以為,當下發現先生疑似有通姦情形,應先請警方到場會同進入陳女家中,除讓搜證過程符合證據能力,另外亦得避免被告侵入住居及妨害秘密罪部分。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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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9-12 15:41:59 |只看該作者
所以在台灣法律常識還是要具備的
免的告人告不成反被告~~
就冤大了>"<
人生就像茶葉蛋,有裂痕才入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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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9-12 21:28:58 |只看該作者
抓姦一定要會同檢方出擊不然只有被告的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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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9-12 21:33:21 |只看該作者
只能說原配怒氣攻心,忘了先做好自保的動作,才會讓先生和小三反過來控告。

不過這場捉姦戲碼上演後,夫妻二人的婚姻應該面臨破裂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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