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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為維護環境市容,9月13日公布實施「臺南市環境清潔自治條例」,將民俗廟會、張貼廣告、寵物糞便清理及保持防火巷整潔等納入規範,違反規定可處600元到4000元罰鍰。
臺南市環境清潔自治條例共18條,主要規定包括「資源回收業或廢棄物運送車輛應覆蓋防塵網、布」、「民俗廟會活動之清潔責任」、「張貼廣告之改善復原責任」、「防火巷或防火間隔環境清潔之責任」、「使用公共設施用地或道路者清潔維護責任」、「資源回收者貯存作業場所之環境衛生」、「公告列管之事業環境清潔責任範圍」、「攜帶動物於戶外活動應備有清理器具」及「公共廁所清潔維護管理」等,尤以防火巷必須自行清除,否則將依自治條例第7條「於防火巷或防火間隔堆放雜物、資源回收物,由行為人清除;行為人不明時,由土地所有人、建物所有人或使用人清除。」可處600至4000元罰鍰,相關規定可至臺南市政府網站(http://law01.tainan.gov.tw/glrsn ... amp;CategoryList=01|0126)查詢。
市府積極改善環境衛生,包括垃圾清潔、公共廁所清潔維護、髒亂點清理、消除病媒害蟲孳生源、違規小廣告清除、風景區環境清潔維護、環境清潔考評及稽查取締等工作,都有顯著成效,但環境衛生及視覺觀瞻仍待加強,自治條例即將攤販髒亂、廟會活動後垃圾、違規廣告張貼、防火巷髒亂及狗便污染等問題納入規範重點,要求相關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負起環境維護責任,確保市容環境清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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