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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不可預見後果 傷害致死不成立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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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9-25 00:19:2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不可預見後果 傷害致死不成立

  陳姓少年,因父母送到好友林x祥家中暫時寄住,以求國中基測好好的準備,但林不滿陳姓少年經常在外過夜,雙方發生爭吵以致拉扯,不幸的造成陳姓少年轉身時撞到玻璃,結果玻璃刺傷腹部最後不治死亡。檢方偵辦後,表示林因無法預見其陳姓少年會去  撞門以致死亡,故無法構成傷害致死罪,仍僅依傷害罪起訴。
經過調查後,16歲陳姓少年是國中應屆畢業生,為了攻讀基測於是父母即將他送到好友林x祥(34歲)住所,某日晚間陳姓少年夜未歸,林x祥擔心他的安全,就急連接與陳父、陳母一併協尋,找了一個晚上均無所獲。隔日陳姓少年返家後,亦拒絕交代昨日行程,林x祥一時氣憤下,在客廳先以拳頭打陳姓少年,與他發生爭執拉扯,為求掙脫的陳突然「轉身離去」,以致不慎撞破外側落地玻璃門,其玻璃刺中腹部,待陳父與陳母到來之後,才發現兒子受傷流血,立即將他送醫急救,卻因傷及肝臟搶救10餘天仍不治死亡。

法律教室:

  上述案件由於陳姓少年之父母,為讓少年專心攻讀國中基測,於是將小朋友寄居於好友林x祥的住所,但因陳姓少年本來就不愛讀書,加上又有徹夜未歸的經驗,為了讓陳姓少年交代行蹤,林x祥先以拳頭打了陳姓少年幾下,又發生拉扯,在過程陳姓少年不慎撞破落地窗玻璃門,導致刺中腹部。第一,因以拳頭打陳姓少年部分得按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 論處;第二,有關是否得構成同條之傷害致死罪,其林x祥在主觀上是有直接故意對其陳姓少年傷害無誤,並對其致死部分仍有過失成份存在,但因陳姓少年之死亡與林x祥的傷害亦必須有相當因果關係(台上76年192號),方得成立本罪,惟檢察官仍以無相當因果關係,僅依普通傷害罪予以起訴。其中最大的衝突點即是,好心幫助好友照顧其陳姓少年,不料發生如此的慘劇,林x祥自己卻還需背負著刑法上傷害致死罪之虞,最佳寫照就是「好心被雷劈。」,本案件與92年間所發生的玻璃娃娃相當類似,只是出自的善意及行為不同罷了,故如果幫助人的同時,仍需注意不要觸法,那些試問未來還有人願意付出他們的愛心嗎?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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