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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9-26 00:53:5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賣家翻貼商品文宣 侵權!

  日前旅遊澳洲回國的何姓女子帶了6條當地著名的「古典玫瑰精油乳液」,自己用了3條後,發覺這個效果不錯。於是就把剩下來的3條乳液PO上拍賣網站1條販售價格為600元。並且在介紹區貼上翻譯好之該總公司為宣傳商品的文案解說,與轉載該總公司之圖片。經人檢舉報警該拍賣網站販售未經授權販賣精油乳液。通知到案說明的王女現身警局,一身亮麗高挑的身材媲美模特兒,令人眼睛為之一亮。應訊時,表示不知情不是故意的也很後悔PO上網拍賣。該商品在臺已有合法之代理商,何女已侵犯該公司之著作權。全案依違反著作權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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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拍攝他所有權人的商品,並將介紹該商品之文案翻譯成中文,逕而貼上拍賣網站產品介紹區,說明該產品的優點,藉此推銷自己從澳洲帶回的「古典玫瑰精油乳液」順利銷售得利。在網路上推廣商品的好處就是無空間障礙使傳遞訊息快速,此一便利性相對地有時所造成的傷害也將擴大範圍。若是前述案例中的何女於網路介紹產品做說明,原則上是不違反法律【參照著作權法第52條】,但是何女為意圖銷售商品而未經授權使用他人傳銷照片及資料,係侵犯他人著作權,涉違反同法第91條重製他人著作之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該罪依同法第100條須告訴乃論。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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