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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關廠對外勞應如何安排?
(一)首先必須釐清的是,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是我國規範勞動條件的基本法律,其效力及於國家主權所及之領域範圍內,所以在我國境內有勞雇關係的勞工或雇主,不論是本國人或外國人均適用勞基法。行政院勞工委員(八十)台勞動一字第30825號函即表示,適用勞基法之事業單位僱用之外籍勞工,應有該法之適用。所以雇主關廠依勞基法第11條雖得資遣員工,但必須依同法第16條給予預告期間及依第17條規定發給資遣費。
(二)再者,依就業服務法第56條規定,受聘僱之外國人有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同法第59條規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該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而雇主關廠、歇業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轉換雇主或工作。
來源:聯晟法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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