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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賣屋竟被騙35萬元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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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0-16 00:32:5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賣屋竟被騙35萬元

  知名房屋仲介連鎖店店長游X閎、仲介業務人員司X平、吳X泓,受託代售板橋市一間公寓,他們明知買家的議價空間,在410萬元內是可以購買的,但卻對賣家謊稱買家僅得出價375萬元,借題發揮後並從中獲利價差35萬元,檢方偵查後,發現他們將之前所簽立的買賣契約變造其中時間,最後檢方依背信罪等嫌起訴。

  調查時發現,52歲游X閎為知名房屋仲介業者的店長,司X平、吳X泓為仲介業務人員,接受王姓屋主,委託出售名下所有的一間公寓,司男為了圖謀大筆的不法利益金額,竟明知業務人員吳X泓所接洽的買方陳姓婦人,願意給付410萬元價格購買該標的物,但卻向賣家表示只能出售375萬元,誤信的賣家即以該價出售,直到房屋辦理過戶後,店長游X閎即以410萬元與375萬的價差完成交易,並從中獲得利益,除上述不法利益外,亦收取委託服務費。

法律教室:

  自之前的永X房屋與信X房屋爆發無間道事件後,對於房仲業無非是一次重要形象的加折,但因房仲業給予消費者的不信賴感相當高,如同上例亦是又一次的打擊。上述房仲店店長游X閎與業務人員等一同向賣家表示,買家僅願買410萬的價格,但實際上與賣家成交價卻在375萬,從中間接獲利35萬差價,按刑法第342條背信罪,游男與其業務人員等為賣家處理賣屋事宜,但卻為自己不法利益,以違背賣家所交付之任務,並損害賣家利益35萬;相反的,買家亦同。另外,是否得按同法第339條詐欺罪適用,在於房仲業雖有施用詐欺使買家與賣家陷於錯誤,並讓買家交付財物給房仲業,從中獲得不法利益,故亦得適用本罪。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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