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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舊愛怒火 狂燒遍野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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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0-17 02:18:05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舊愛怒火 狂燒遍野

 就讀A大學的一名洪姓女學生不滿男友劈腿移情別戀,為了報復新歡搶走自己的最愛,於是下載情敵照片塗鴉後貼在自己部落格,新歡蒐證後提告。
 警方調查,均就讀南部某大學的林姓男學生及就讀北部洪姓女學生,認識已七年,從高中時期就交往,因為兩人一南一北,今年初洪女發現林男的行蹤掌握不定,時常找不到人,手機不事關機就是無人接聽,加上聽到同在南部念書的友人告知自己林男跟自己學妹走很近,狀似親密,於是懷疑林男另結新歡,五月間無意間看到林男跟小學妹傳的曖昧簡訊,憤而提出分手,接著在自己部落格貼文指名道姓罵林男:「你什麼東西」、「機掰騙子」、「詐騙集團首腦」等,又罵小學妹是「蜘豬(蛛)精」、「專搶別人男友」等,再下載小學妹照片,畫鬍子寫上「幹」字、「狐狸精」、「下賤女人」等不堪入目的字眼,再貼回部落格。
 林男向警方表示,他在六月間發現洪女透過部落格發表攻擊他及小學妹的文章及照片,原本他不以為意,但洪女不罷手,至七月中旬共發表十篇,他忍無可忍才報案。小學妹則未提告。洪女則向警方供稱,小學妹先在部落格中未點名地罵她「賤女人」,她才貼文反擊。警偵訊後將洪女函送法辦。

法律教室:

 洪女將謾罵小學妹的文章發表在自己的部落格上,可以使不特定第三人關閱文章,甚至將小學妹的照片修改後依同放上自己的部落格上,讓大家都知道小學妹被辱罵的字眼跟被修改後的醜陋照片 嚴重影響小學妹的人格名譽,遭受名譽毀損。依照刑法第310條第一項,洪女在部落格中指稱小學妹是「蜘豬(蛛)精」、「專搶別人男友」,是構成毀謗罪。

 再者,洪女下載小學妹照片,畫鬍子寫上「幹」字、「狐狸精」、「下賤女人」這種散佈文字跟圖畫更是構成刑法第310條第二項散佈文字、圖畫而毀謗他人,構成加重毀謗罪。

 關於在網路毀謗案件,就算未指名道姓是誰,但是只要所謾罵對象可使大家看了都知道事在說誰,那時就算有沒有指名道姓,但是一樣都有毀損到對方名譽,一樣構成毀謗罪 。這點,請常常在網路發表的民眾們要特別留意!不要認為沒有指名道姓,就算講的內容再多難聽都沒有刑事上責任的觀念是錯的。請大家要多多小心喔!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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