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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詐尋偶老翁 女願賠判緩刑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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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0-17 02:19:45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詐尋偶老翁 女願賠判緩刑

  陶姓女子利用王姓老翁智慮退化、急欲尋求伴侶,1個月內向老翁詐得新台幣51萬多元。陶女與老翁和解並分期賠償,獲判緩刑。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年逾80歲的王姓老翁在民國94年間,經報紙刊登的徵配偶廣告,輾轉結識陶姓女子。
  但陶女卻與他人密商,去年11月10日起至29日止,密集打電話給王姓老翁,多次藉故借款,一共向王翁詐得51萬多元。老翁女兒察覺有異,報警處理,警方趁取款時伺機逮捕陶女。
  法院一審認為陶女利用老人智慮退化、急欲覓侶的機會,訛詐老翁畢生積蓄,犯後否認犯行而無悔意,也未與老翁達成和解或賠償分文等,依詐欺取財罪判刑10個月。
  高院審酌陶女於二審已與老翁達成和解,並分期賠償被害人損失,給予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全案確定。

法律教室:

本案中,陶女利用老翁老來無伴,亟欲尋求伴侶的機會,刻意接近老翁討其歡心,取得老翁對其感情之信任,多次向老翁藉故借款,使老翁陷於錯誤而提供金錢資助,顯有意圖為不法之自己所有,構成刑法第339條詐欺罪,詐術:凡以作為或不作為之方式,傳達不實的資訊,使人陷於錯誤者。陷於錯誤:及相對人誤信行為所主張之不實資訊為真實。故遭到一審法院重判。

詐欺罪雖屬非告訴乃論之罪,然實務上一般被告與被害人若能達成和解,法院可依情節輕重並參酌被害人已選擇原諒,給予較輕刑度甚至緩刑。如本案中,陶女於二審跟老翁達成和解,賠償其損失,可顯見其悔過誠意,故二審給予緩刑。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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