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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與前男友發生關係卻被告強盜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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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0-19 01:01:34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與前男友發生關係卻被告強盜

  桃園縣彭女和前男友從事性交易,事後彭女竟被告強盜罪,她嚇得向檢察官喊冤表示說:「講好一萬元做一次,男友卻做了兩次」,她自動的認為第兩次要打8折,於是領走前男女帳戶1萬8千元的新台幣;檢方最終認定是夜渡金額糾紛,給予彭女不起訴。
  檢方調查時,發現高男和彭女原為男女朋友關係,8個月前雙方因感情不合而分手,彭女就到酒店內上班;今年年中左右,高男到酒店內消費,並將彭女帶至一家汽車旅館從事性交易。不料,高男隔天發生帳戶內少短少1萬8千元,於是指控她下藥迷昏洗劫他的財物。
  開偵查庭時,彭女說想不到性交易變成強盜罪被訴;她傷心的告訴檢察官,高男當天喝很多酒並約她外出性交易,「代價是1萬元,只能發生一次性行為」。但他三小時內發生兩次交易行為,事後倒頭就睡,並將金融卡交付給她,同時告訴她密碼,讓她自己提領性交款項。
  她曾對高男說:「做二次應該要多付錢」當時男方有回應「嗯」,事後倒頭就睡,她表示高男違背雙方約定「多做了一次的性交易」,雖然她不願意,但對方要多付錢她才同意的發生。第二次她自動以打8折計價,於是提領1萬8千元並專程返回賓館交還金融卡才離開的。
  檢方傳訊高男時,他否認雙方性交易,由於檢方認為金融卡密碼為8位數,一般人及外人很難破解,經多次追問高男才承認是帶彭女去開房間的,但亦不是性交易行為,仍是彭女你情我願的親熱。

法律教室:

  有關上述彭女與前男友(高男)性交易後,雙方因為價格及交易次數沒有談清楚,前男友發生性行為次數為兩次,但價錢竟僅給一次予彭女,不滿被騙的彭女就取走竟高男的提款卡,不料竟被告強盜罪。其中彭女的犯罪事實,客觀上有取走高男的提款卡,並有提領該卡片內的金額,惟關鍵在於取走卡片的手段,是和平或以強制暴力脅迫等方法,則是有無成立刑法第328條普通強盜罪重點。高男表示,因為當天是被彭女以下藥的方式,完成有關的犯罪行為,依使用藥劑方式進而取得提款卡及其內的金額,才有成就強盜罪之虞。但經檢察官偵辦後,發現取走提款卡並得知其密碼,仍是雙方共同協調好的價格及次數,並非彭女以藥劑犯之的行為,同時在整起事件發生後,她還是將提款卡返還至賓館內,故從犯罪心理及推論來說亦無此舉之必要。另,提款卡如非是高男提供密碼給彭女,假如要破解應需要專業的方法或是特殊技巧,故應非是被以強制的方式所得,以致財產被盜,進而無法成立強盜罪。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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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0-24 18:06:18 |只看該作者
現代的人心裡都出了問題生病了~~~~應該要增設心理輔導醫生醫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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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0-27 00:38:55 |只看該作者
這樣就被控告....也太瞎...
人都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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