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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涉贈書恐嚇 男遭求刑4月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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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0-22 02:13:5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涉贈書恐嚇 男遭求刑4月

  師大商圈自救會劉姓會長控告謝姓男子購買講述謀殺情節的「窺視者」小說送他;北檢今天依恐嚇罪嫌,將謝男起訴,求刑4月。
  台北地檢署公布的起訴書指出,謝男居住在師大商圈內,他與劉姓會長原本素不相識,他曾經偶然看到劉男在電視政論節目表達有關政府應如何管理師大商圈店家的意見,謝男因不贊同而對劉男心生不滿。
  謝男於今年7月25日晚間7時許,在台北巿新生南路的一家書店內發現劉男也在書店,他就先買了一本「窺視者」並囑託店員稍後將書轉交給劉男後離去。
  劉男到櫃台結帳時,突然收到這本不明人士送的書籍,且書的內容講述與「謀殺」有關的情節,因此感到驚恐,決定報警處理。
  檢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循線查獲謝男。檢察官審酌謝男對於商圈管理的公共議題,僅因意見及立場不同,即以隱藏自己身分贈送轉交謀殺為主題的小說給被害人,讓被害人陷於莫名恐懼,且謝男犯後飾詞狡辯,亳無悔意,今天全案偵結,依恐嚇罪嫌,將謝男起訴,建請法院量處4月徒刑。

法律教室:

所謂的恐嚇罪是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事通知某人,使受惡害通知的這個人心中產生畏懼而有不安的感覺。所謂的加害就是將要使之受損害。包括一切的言語、舉動只要能使人心生恐懼即可,但必須直接或確定間接的使被害人知悉。

直接的話例如:「直接」用對話或信件恐嚇,或寄冥紙、子彈給被害人。「確定間接」例如:請他人轉告說:「叫某某人出門小心一點,不然會被車撞。」,或公開在媒體上陳述,讓一般人都能夠得知,例如像新聞報導說:有人在網路上鼓吹要刺殺馬英九、或是像放炸彈想要嗆扁,只要馬英九或陳水扁知道這件事後心生恐懼,這樣就足以構成恐嚇罪。如果只是在外揚言放狠話,沒有確定的讓被害人間接知悉,這樣還不算恐嚇。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安罪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一般檢察官會建議兩造和解,並居中調解,雙方若能達成和解,雖無法撤回告訴,但檢察官可依情節輕重給予緩起訴。

本案例中,謝男因對於商圈管理的公共議題意見及立場不同,即以隱藏自己身分贈送轉交謀殺為主題的小說給劉男,似隱含著想對劉男不利的訊息,導致劉男心生畏懼,雖未口頭表達想對劉男不利的訊息,且係經由店員轉交,但已確實造成劉男感受到威脅,且劉男事後並未與謝男達成和解,又飾辭狡辯,故檢察官依法起訴,給謝男一個教訓!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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