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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交屋時應確實點交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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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0-23 00:46:0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交屋時應確實點交

  按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現建商通知買方交屋,然完成之房屋或多或少均有改進之處,如買方於點交時未確實檢查並將瑕疵處通知建商,依上揭規定,除無法立即發現之瑕疵外,買方視為承認該房屋無瑕疵,建商之修復責任因而免除,買方將因而遭受損害。故買方於建商點交時務必仔細檢查並請建商立即改善,以免吃虧。實務上,建商大多備有制式交屋表格,逐項列舉清點之項目,消費者當可參考利用。惟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就該表格未列入者亦可妥為檢查。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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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0-26 01:03:24 |只看該作者
確實是如此,通常大家的作法就是,弄到自己滿意,再轉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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