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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百貨公司讓客戶滑倒仍需負責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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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 00:55:3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百貨公司讓客戶滑倒仍需負責

  王女與友人到嘉義市的知名遠x百貨公司逛街時不小心滑倒,造成右腳小趾骨折及膝蓋擦傷,王女與遠x百貨公司雙方和解不成,使得王女提出告訴,檢方認為百貨公司未做好止滑措施等安全規範,導致發生意外,日前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嫌起訴負責現場管理劉x元。

  王女提訴,96年8月8日父親節時,她與友人前往遠x百貨公司閒逛時,於行經6樓,欲進入電扶梯間的斜坡時不慎滑倒,但她認為斜坡設有1條約5公分寬的止滑條,其餘約的26公分的坡面,皆未設置止滑措施,於是認為公司管理人員過失。但劉x元則表示,百貨公司已開辦多年,未有人在該處滑倒,加王女之前還曾受僱於該百貨公司所設櫃的商家,並且認為王女穿高跟鞋過高,又與朋友聊天,於是未注意地板有落差,以致自己滑倒受傷。

  經過檢察官勘察後,認為斜坡光滑,又沒有防滑設置,致客戶有滑倒的危險之虞,加上百貨公司常有女性進入場所中,又穿著高跟鞋為現今女性的常態,於是認定被告業務過失傷害之嫌,予以起訴。

法律教室:

  按刑法上所謂業務,仍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持續、繼續而為反覆執行之事務,包括主要業務及其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在內,且此附隨之事務,必須與其主要業務有直接、密切相關性者,方得認定為業務概念(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751號判決意旨參照)。上述遠x百貨襄理仍為現場負責管理、監督之人,對於不特人於該場所行走之際,仍必須提供安全的環境及場所,並有設置安全警告標示之警語之必要,加上百貨公司時有女性穿著高跟鞋,故對於經營者及現場負責人更應加注意其動線安全,應注意而未注意,實有刑法第14條過失之虞。王女於遠x百貨逛街時,因其室內動線及安全設計不良,以致她滑倒並受有傷害及骨折,故得按同法284條後段業務過失傷害罪,予以起訴現場負責管理人劉男。至於,未來承審法院是否會認定刑事有罪或無罪,則需靜觀其變。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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