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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送便當成了零錢提款機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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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5 01:54:4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送便當成了零錢提款機

 北縣周姓男子專挑便當店下手,佯稱外叫便當、換零錢,趁外送工讀生送達時,將工讀生騙上樓,拿了錢就跑。有男工讀生沒上當,卻被周姓男子硬搶走現金。
 年近五十歲的周姓男子有竊盜、詐欺等前科,現因剛服刑出獄,找不到工作。從今年年初起,周姓男子先挑選便當店記下外賣電話,然後到無人管理的公寓,打公用電話叫便當,聲稱只有千元大鈔要找零。
 工讀生帶著便當、零錢到指定地點,周姓男子向工讀生佯稱身上現金不夠,請工讀生上3樓向屋主拿錢,等工讀生上樓立即騎機車開溜,先後得手近數十次,每次得款500元至4000元。

法律教室:

 本案例中,周姓男子佯稱外叫便當,使便當店的老闆以為真的有客人要訂購便當,請工讀生送周姓男子訂購的便當數目跟零錢到達指定地點。關於周姓男子此種行為算不算刑法第339條第1項的詐欺罪?亦即,周姓男子的行為,能否算是「行使詐術」?

 行使詐術係以語言文字或行動傳達不正確的事實資訊,也包括內在心理事實狀態的傳達。以本案為例子,周姓男子對於所訂購的便當有沒有「支付能力」屬於外在客觀事實;至於實際上有沒有「給付意願」,則是屬於內在心理事實。所以,周姓男子在外觀上沒有支付能力,而其內心裡也無給付意願,屬於詐術之行使。

 在工讀生送達指定地點,聽信周姓男子,將便當跟零錢放在1樓,獨自上3樓向「屋主」拿錢,而遭受周姓男子趁機將所有零錢拿走,造成財物損害的部分。則關於工讀生將零錢放在1樓,算不算將「財物交付」使其受有「財產上的損害」?關鍵在於因果關係,換句話說,工讀生將零錢放在1樓,本來就是要給周姓男子,有移轉零錢所有權的意思,所以工讀生有喪失掉對於零錢的支配權,最終造成便當店家的損失,兩者間還是具有因果關係。因此周姓男子在這部分有構成刑法上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在周姓男子趁工讀生上樓向屋主拿錢時,將零錢全數拿走,是否構成刑法第325條搶奪罪?在我國實務上所謂的「搶奪」必須是趁人不備或不及抗拒而公然攫取他人可以支配範圍之內的東西,進而移轉到自己實力支配下之行為。

 所以周姓男子趁工讀生身上轉身上樓之際,是工讀生無法防備的時候,此時工讀生對整個財務支配力最微弱的時候,而使整個財物的支配力移轉到自己的支配範圍下,是足以構成刑法第325條搶奪罪。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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