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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不要以為離婚後無法成立通姦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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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6 01:42:34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不要以為離婚後無法成立通姦

  新竹地院日前審理一件妨害家庭案件時,竟發現先生所遺棄的妻子,花了三年的時間,想盡一切方法搜集先生在離婚前,就已有外遇的證據及事實,甚至大陸籍配偶還冒用婆婆的即時通帳號套取證據,同時還假冒外遇女子的好朋友,到她娘家打聽證詞等消息,最終找到證據逆轉整個訴訟案件,讓先生背負不名譽的罪刑六個月,出了一口怨氣。

  新竹一名蔡男與大陸籍妻子在民國91年結婚,可是先生在結婚後,還是一直在外捻花惹草,婚後兩年就與林女交往並有通姦事實,並在94年間林女就生下一名蔡男的兒子,但這名大陸配偶苦無證物,即使懷疑先生外面有女人。就在93年底時,她就冒用婆婆的即時通帳號與先生在網路上聊天,並且套話找證據等等,先生也坦承在外有女人的事實,一氣之下回到大陸馬上向大陸地方人民法院訴請離婚判決,惟承審法官以無先生通姦證據,終至敗訴結案。

  原配相當不服,於是回台提告,就在95年2月新竹地院裁定這對夫妻離婚獲准,過份的是蔡男就在離婚不久火速,與外遇對象結婚,可是原配不滿就此作罷,離婚後一直積極努力的找尋證物,也曾經假冒第三者的好朋友,到娘家去詢問小孩的年紀,最後確定先生發生外遇的時間,是在離婚前,並已生下一名兒子,於是妻子再向新竹地署控告先生及第三者妨害家庭。惟第三者已證明與蔡男發生關係時,並不知情蔡男已婚,於是獲判無罪,但蔡男被法官判刑六個月。

法律教室:

  由於上述原配妻子仍是大陸人民,為了證明先生有通姦之實,於是在大陸提告通姦敗訴後,就更積極的搜證先生通姦的事實,將自己偽裝成婆婆並且問出前夫與第三者的關係,是否在婚姻關係存續中發生通姦的事實等證物,並取得即時通的聊天內容記錄,以茲證明。按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前段規定,由於大陸原配得主張自知悉通姦期間為取得證物後,故未違反告訴期間之程序問題。另因蔡男與第三者已順利產下一子,故可從客觀上去反推小朋友年齡與原配離婚的期日,以茲證明是否有通姦事實(參刑法239條通姦罪)。不過比較特別的是,大陸原配在取得婆婆即時通帳號,應須得到婆婆本人同意,如為上述案件仍是她以冒用身份之方式,其實已經得依同法第220條準文書、第210條偽造文書罪、第216條行為偽造文書,予以論處大陸原配冒用身份之行為。雖說上述原配得提告前夫與第三者通姦罪,但某一種程度上自己冒用婆婆的身分去取得證物,亦可能會負出刑責的代價。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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