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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7 08:52:1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除天課外財産中法定的其他義務

伊斯蘭對資財的看法是客觀的、實際的,資財是生活的基礎,組織家庭和社會的支柱。真主說:(你們的財産,本是真主給你們用來維持生計的,你們不要把它交給愚人……)(《古蘭經》四:5)。這就說明,如果每個窮人分到能保障衣、食、住、行等基本需求的資財,在社會上就不會存在被社會遺棄和無依無靠的人。實現這個目的的最佳方式,便是施散天課,施散天課不會對富人造成困難,而能使窮人的生活提高,莫使他感到生活的窘迫,貧寒的痛苦。富人的財産受託于真主,天課是富人應盡的職責,不是對窮人的施恩。換言之,財産中既有富人應享的一份,也有窮人應享的一份,而非富人獨享,正如天經所述,真主說:(以免那些逆産,成爲在你們中富豪之間周轉的東西……)(《古蘭經》五九:7)。這就說明天課的作用是用來解決窮人、急需者的困難,使饑餓者溫飽,使不幸者幸運,使恐懼者安寧。如果用天課還解決不了這些問題,那麽,除天課外,應向富人募捐,來解決這些問題,這種捐款沒有法定的數額,以解決困難爲準則。

真主說:(正義是將所愛的財産施濟親戚)(《古蘭經》二:177)。格斯的女兒法圖麥的傳述:穆聖說:“財産中除天課外還有義務。”接著穆聖誦讀了(你們把自己的臉轉向東方和西方,都不是正義。正義是信真主;信末日;信天神;信天經;信先知,並將所愛的財産施濟親戚、孤兒、貧民、旅客、乞丐和贖取奴隸,並謹守拜功,完納天課,履行約言,忍受窮困,患難和戰爭。這等人,確是忠貞的,這等人確是敬畏的)(《古蘭經》二:177)。衆學者決議:富人繳納天課後,窮人還有困難時,富人有責任資助窮人解決困難。馬立克主張:穆斯林即使傾囊也應該贖回俘虜。謝赫穆罕默德阿布都說:上述經文中的施濟並不是指繳納天課,而是自願捐獻,何時遇到迫切需要者,何時捐款,不定數額,不受時間的限制,而是量力而行。如果一人只有一塊麵包,他和家屬當時不饑餓,而看到另一人饑餓難忍時,則應施捨給他。值得一提的是,除迫切需要者優先照顧外,可以把除天課外的財産依次施予以下幾種人:

一、近親。近親是最應該接續,善待的物件;反過來說,困難者有權力向近親中的富翁求助。同情近親所遭受的患難,撫濟近親所受的貧困,以近親的低賤而羞澀,以近親的光榮而自豪,這一切都是人之常情。那種斷絕骨肉親緣,獨享幸福,不顧近親饑寒的人既無天道,又無人道,更談不上行善幹好了。所以,關係越親近,越需要去接濟,越值得盡義務。

二、孤兒。孤兒一失去監護人,他們的生活就無著落。所以,應該由穆斯林中富有的人周濟他們,否則,他們的處境窘迫,失去良好的教育,走上犯罪的道路(誤入歧途),最終害人害己,成爲社會的負擔。

三、赤貧者。這等人無法謀生,只滿足於糊口,而不向人們伸手討要,所以,富有者有責任去資助他們,救濟他們。

四、旅客。這種人是途中斷了盤纏無法與家屬、親戚取得聯繫的人,富有者有責任去資助他們,以便鼓勵人們旅遊四方。

五、乞丐。這種人是遭受橫禍被迫向人討要或爲幫助別人向人討要的人,這種人僅次於以上四種人,因爲他們有所求,必有所得。儘管教法規定乞討非法,但到了迫不得已的時候,允許向人乞討,但不可過分,富有的人也應周濟他們。

六、奴隸。這一款項包括先買後釋放的奴隸或資助贖身的奴隸繳出贖金或資助俘虜贖身。伊斯蘭鼓勵富有的人應用部分財産去釋奴,這是教律提倡的,因爲人生來是自由的,但由於戰爭的爆發,群體利益的需要使俘虜變成了奴隸。奴隸被列在前五種人後面,是因爲前五種人需要維持生活,而奴隸則需要自由,更需要獨立自主。總之,把除天課外的財産任意給予以上六種人,不受時間、數額的限制或給肯定的數額,十分之一,四十分之一,百分之一,讓施捨者自願樂捐,這樣會使樂捐者給得樂意,使接受者用得滿意。可是人們往往忽略了天經所鼓勵的一般性的義務。實事上,這種義務對建立高尚、公平的社會有著不可估量的作用。例1、扶持瀕臨破産的人,莫使他破産。例2、對最困難、最需求的人多給施濟品,莫要一味地給予乞丐,因爲當今社會有許多乞丐以討要爲職業,實際上這些人還沒有達到乞討的程度,不該接受施濟。

伊本•哈茲姆說:各地區的富人應當去照顧該地的窮人,如果用天課和除天課外的財産仍不能解決窮人的困難,那麽,該地區的政府則應迫使富人給窮人提供口糧,冬服夏衣及能遮風避雨的住所。

真主說:(你應當把親戚、貧民、旅客所應得的周濟分給他們,你不要揮霍)(《古蘭經》十七:26),又說:(你們當崇拜真主,不要以任何物配他,當孝敬父母,當優待親戚,當憐恤孤兒,當救濟貧民,當親愛近鄰、遠鄰和伴侶,當款待旅客,當寬待奴僕。真主的確不喜愛傲慢的、矜誇的人)(《古蘭經》四:36)。

所以,真主對赤貧者、旅客、奴隸規定了象近親一樣享有的權利,並規定要孝敬雙親,救濟貧民,善待近親,疼愛鄰居,寬待奴僕,對他們必須善待,不許虐待。真主說:(你們爲什麽墮入了火獄呢?他們說:我們沒有禮拜,也沒有濟貧)(《古蘭經》七四:42—43)。這節經文中真主把救濟貧民與必須禮拜相提並論。穆聖說:“不憐憫人者,得不到真主之憐憫,看到食不裹腹,衣不遮體,流離失所的穆斯林而沒有救濟的富人,便得不到真主的憐憫。”艾布伯克爾之子阿布頓熱哈曼的傳述:穆聖時代住涼棚的人是一夥貧窮的人,因此穆聖說:“誰有兩人的食品,就領三人去吃,誰有四人的食品,就領五人或六人去吃。”伊本•歐瑪的傳述:穆聖說:“穆斯林互爲弟兄,不可彼此傷害,不可遺棄。”

有能力提供吃穿,卻讓教胞饑餓、赤身者,他卻已遺棄了教胞。

艾布賽義德的傳述:穆聖說:“誰有多餘的騎乘物,令他給予沒有騎乘物的人,誰有多餘的乾糧,令他給予沒帶乾糧的人。”穆聖對各種財産一一提述,致使我們認爲多餘的東西似乎不屬於我們。

艾布穆薩的傳述:穆聖說:“你們當款待饑餓者,探望病人,釋放俘虜。”歐瑪說:假若我能往事重做,我必徵收富人們的多餘財産,然後,把它分配給遷士中的窮人。阿裏說:真主在富人的財産中規定了滿足窮人的數量,如果窮人們饑寒交迫,遭受痛苦而富人熟視無睹,那麽,真主必在複生日清算他們,懲罰他們。伊本•歐瑪說:除天課外,財産中還有義務。有人請教阿依舍、阿裏之子哈桑、伊本•歐瑪:什麽情況下方可討要。他們說:負有殺人罰金的人;身負重債的人;一貧如洗的人方可討要。

傑拉海之子艾布吳伯德和三百名聖門弟子的傳述:我們的乾糧快要用盡時,艾布吳伯德命令把剩餘的乾糧收集在兩個糧袋裏,然後,平分給大家。

謝爾賓葉、塔吾斯、穆紮黑德等學者主張:除天課外的資財中有義務。並主張:餓之已極的穆斯林從教胞或受伊斯蘭保護的異教徒那裏能找到充饑的食物時,不允許吃死物、豬肉。有食物的人款待饑餓者是義不容辭的責任。

如果有食物的人不給食物,那麽,他應爲求食而搏鬥,犯不著去吃死物和豬肉,若他被殺,則必抵償;若有食物者被殺,咎由自取,必遭真主之怒。因爲他未盡應盡的義務,屬壓迫者之列。真主說:(如果這夥壓迫那夥,你們應當討伐壓迫的這夥,直到他們歸順真主的命令)(《古蘭經》四九:9)。誰不盡義務,誰便侵犯了教胞的權力,正如艾布伯克爾向抗繳天課者宣戰一樣。

我們在這裏引證天經、聖訓明文,長篇論述是爲了說明伊斯蘭的慈善觀。它遙遙領先于現代的各種論調,這些論調與伊斯蘭的慈善觀相比,就象燦爛的光芒與搖曳不定的燭光一樣。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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