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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開房間變成燒房間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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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8 00:56:09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開房間變成燒房間

  林姓送貨員為了準備與女友在賓館好好發生關係,於是特地訂一家汽車旅館,並在內用蠟燭排了「I LOVE U」,經過點燃後就去接女友,想給她驚喜,不料回到旅館房門一開,發現迎接他們的是濃煙。火災經過旅館業者及人員撲滅後,他們浪漫興趣全消,林男趕緊跟賓館和解,只是仍被警方移送法辦;板橋地檢署承辦後認為他是不慎引起火災,於是依公共危險罪嫌做出緩起訴處分。
  林男是一家冷凍公司的送貨員,他表示蠟燭他專程去買可以燃燒3小時,並有鋁製外殼的無煙蠟燭,但是他也不知道會釀成災害。今年5月間上午先到台北縣泰山鄉「風X汽車旅館」訂一間套房,為了慶祝與女友結識一週年,於是以事先購買的蠟燭點燃,並在地毯上排成「I LOVE U」形狀,就馬上趕到女友家,欲接她一起來慶祝,這個驚喜。未料,回到房間內時,已經看見電視、地毯、化妝台、化妝椅及窗簾等物品,皆在火勢形成的情況下燒毀了。

法律教室:

  上述林男因為與女朋友想要,好好安排汽車旅館內房間的氣氛,在於是在女朋友未到達前,即以蠟燭排成「I LOVE U」形狀,並點蠟燭想讓女友進門後驚喜一下,不料林男外出接女友時,房間內部傢俱、電視機等物品接連被燒燬,按刑法第173條規定,林男非出於故意的點蠟燭行為(參同法第13、14條),又旅館內仍屬於不特人會入住之地方,故應得以該法第2項論處。其中,關鍵在於林男非出於故意,仍係過失所為之行為,故得以適用第2項本刑1年有期徒刑以下的部分;倘是出故意的放火行為那麼刑責就以7年有期徒刑起算。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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