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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能力朝覲而未朝覲亡故的人
達到朝覲的條件或負有許願的朝覲而去世者,其監護人必須用亡人的錢財替亡者朝覲,猶如監護人有責任償還亡人的債務一樣。
伊本•安巴斯的傳述:一位朱海奈族的女人來見穆聖說:主的使者啊,我的母親許願朝覲,可是她未能實現夙願就亡故了,我可否替她朝覲?穆聖說:“你告訴我,假若你的母親欠別人的債時,你是否替她還債呢?所以,你應替她朝覲。你們應償還真主的債,真主的債更應該償還。”此段聖訓說明,無論亡者遺囑與否,必須替亡人朝覲,因爲真主的債必須償還。同樣像罰金、天課、許願等其他財産中的義務也應完成。伊本•安巴斯、艾布胡勒、沙菲爾也持此觀點並主張:代朝者的一切費用應從亡者財産中支付。若用亡者遺留的財産去朝覲,就不能償還債務,那麽,須先朝覲,後還債。因爲穆聖說:“真主的債更應該償還。”
馬立克主張:若亡者遺囑爲他朝覲,那麽,監護人用亡者遺留下的三分之一的財産替他朝覲;若亡者沒有遺囑,那麽,監護人不必替他朝覲,因爲朝覲是親自完成的一項功修,別人不能代替。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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