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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兩岸人民結婚雙方當事人資格的認定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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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6 02:14:09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本帖最後由 絕對官僚 於 2012-11-26 02:14 編輯

兩岸人民結婚雙方當事人資格的認定

 根據此《關於台灣同胞與大陸居民之間辦理結婚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台灣同胞在大陸申請與大陸居民結婚的,在辦理結婚登記時,台灣一方當事人應提供以下4種證明文件:
1、有效期內的《台灣同胞旅行證明》,或加注“台灣同胞”字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旅行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
2、大陸公安機關出具的《暫住戶口證明》;
3、身份證明和婚姻狀況證明;
4、大陸婚姻登記機關指定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台灣一方當事人提供的“婚姻狀況證明”文件,是指其無配偶的證明文件,包括未婚、離異、或配偶已經死亡的證明文件。上述證明文件必須經由台灣公證機關的公證證明,並由大陸中國公證員協會或大陸一方當事人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證員協會驗證通過後,方具有我國法律所規定的效力。

 大陸(大陸配偶)一方當事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所規定的相關事項,提供以下4種證明文件:
1、戶口證明;
2、居民身份證明;
3、婚姻狀況證明;
4、大陸婚姻登記機關指定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其中,「婚姻狀況證明」是由大陸一方當事人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開具的證明其無配偶的證明文件。此文件不需經公證機關公證。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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