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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大陸配偶如何來台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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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7 00:01:4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大陸配偶如何來台

 阿閔在大陸分公司兩年,猶是單身漢的他,與公司會計小姐張雁談起戀愛。結婚後,張雁很快傳出懷孕的喜訊,但同時,阿閔獲知公司因資金問題,將關閉大陸廠,他很想將妻小一起接來台灣同住,但又不知手續如何辦理?

解說
 阿閔如想接大陸籍的太太張雁來台灣團聚、居留或定居,需要按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十六至十七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以及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辦理。

 有關大陸配偶來台團聚,依台灣地區規定,結婚即可申請。當結婚滿兩年,或已生產子女時,大陸配偶可依配額,申請來台依親居留。惟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日行政院以行政院台內字第○九一○○○二四五三號公告「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居留數額表」,除維持每年三千六百名大陸配偶來台居留的數額外,為有效處理長期等待配額的問題,並增加「雙軌制」,明定等待配額超過四年者,且婚後累計在台合法停留逾二年者,不再受現行開放數額的限制。

 因此目前阿閔必須以與張雁結婚公證書上所記載之結婚日期算起二年後辦理依親居留,在結婚滿兩年之前,張雁只能申請來台團聚。每次團聚停留期限六個月,必要時可向境管局申請延期,每次延期六個月,總停留期限二年。
 大陸地區配偶來台,有一些應該注意的事項及流程,詳情可參考「台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及申辦大陸配偶來台應行注意事項及流程」。當張雁取得依親居留滿四年,且每年在台居住於一八三日後,可申請長期居留。於長期居留滿二年,且每年在台居住於一八三日後,可以向境管局申請定居,之後,就可以取得台灣地區之身分證。

一、大陸配偶在結婚滿兩年之前
 大陸配偶只能申請來台團聚。每次團聚停留期限六個月,必要時可向境管局申請延期,每次延期六個月,總停留期限二年。
 惟大陸配偶已生產子女時,不受該規定之限制,可依下述「行政院台內字第○九一○○○二四五三號公告」之要件,申請來台依親。

二、大陸配偶在結婚滿兩年之後
 依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日行政院以行政院台內字第0910002453號公告「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居留數額表」要件解說:
原則:結婚滿兩年、已生產子女時(只要符合其一條件即可申請)。
   大陸配偶來台居留的數額:3600名/年。
例外:不受大陸配偶來台居留數額:3600名/年之限制。
   ‧婚後累計在台合法停留逾二年者。
   ‧等待配額超過四年者。

三、取得依親居留滿四年,且每年在台居住於183日後
可申請長期居留。

四、長期居留滿二年,且每年在台居住於183日後
可以向境管局申請定居,之後,就可以取得台灣地區之身分證。

筆者:
 婚後累計在台合法停留逾二年者:即依上述之「原則」情形申請來台依親之日數必須累計超過二年(每年至少要有183日),其後再申請來台依親時,必須等待核准期間超過四年者,才有「例外」情況之適用。

 換言之,必須先通過依「原則」申請來台依親之關卡,而且累積日數滿二年後,再申請後,又等待四年才有不受大陸配偶來台居留數額:3600名/年之限制。(雖名為雙軌制,要有例外情況之適用,時間上就要至少六年,而這六年還必須層合法來台依親滿二年,等四年,所以不如叫「雙關卡制」來得貼切)

相關法條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台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及申辦大陸配偶來台應行注意事項及流程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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