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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不會乘法表和ㄅㄆㄇ 父毒打小姊弟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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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 00:40:2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不會乘法表和ㄅㄆㄇ 父毒打小姊弟

  新北市一對年僅七歲、五歲的廖姓姊弟,因為不會背九九乘法和ㄅㄆㄇ,遭到單親父親持水管抽打屁股,隔天上學因疼痛難耐,無法久坐,被老師發現臀部有嚴重傷痕,板橋地檢署七日依家暴傷害罪簡判,並將姊弟倆交由母親扶養。
  卅一歲廖男離婚後,取得一對兒女的監護權,但因家中經濟困難,生活壓力大,對兒女態度日益嚴厲。五月廿三日晚間,廖男指導女兒功課時,要她背九九乘法表,但女兒背得零零落落;他又要讀幼稚園的兒子背ㄅㄆㄇㄈ,兒子也同樣不會,他怒氣大發,要兩人趴著拿起水管抽打屁股。
  隔天女兒上學時,因屁股嚴重挫瘀傷,無法久坐,老師發現她不斷扭動,一問之下才知遭父親毒打,趕緊通知生母到校,母親聯絡幼稚園老師,發現弟弟在幼稚園也有同樣狀況。
  母親看到姊弟倆屁股上有著一道道瘀青傷痕,忍不住心疼落淚,報警並提出家暴告訴。廖男在偵訊中坦言確有「管教」兒女,並指稱自己因為壓力過大,才會下手稍重。
  母親向檢察官表示,她就是因被前夫家暴,受不了才訴請離婚,原本就擔心離婚後小孩也會被家暴,但之前詢問,他們都不敢說,現在證實果然前夫有對小孩動手。

法律教室:

父母管教小孩,時常造成傷害,甚至死亡。父母親是否如同一般人須負起刑事責任,涉及法律上有無賦予容許的理由,也就是有無阻卻違法的事由。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而懲戒上之方式,應視小孩的性別、年齡、個性、健康等諸多情形來斟酌處罰。如懲戒行為已危害到小孩身體生命健康等,便逾越民法上認定之必要範圍,非法律上所允許的懲戒行為。

懲戒須符合一定要件:

一、客觀要件

(一)足夠之懲戒或教育之理由:
  例如父親太忙,無暇管教子女,又怕小孩變壞,便規定每週打小孩七次。因無足夠之懲戒理由,不可阻卻違法。
(二)適當之懲戒:
  例如小孩偷東西,屢教不聽,切斷其手指,已超過適當的程度。

二、主觀要件:基於教育之目的
民眾發現有受虐兒童,應立即報警處理,或打「一一三」婦幼保護專線,由專業人員提供協助。

案例中,姊弟倆的生父與繼母,雖以不會背九九乘法和ㄅㄆㄇ為由,加以懲戒,但持水管抽打屁股懲戒孩童,已無法律定義中的必要範圍,明顯已過當。如此濫用親權之結果,除觸犯民事上會構成親權的停止行使,兒少法與家暴防治中心等法條規定,於刑事上雙方須要負起傷害罪等刑責。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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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 21:32:07 |只看該作者
不是說監護權的判定標準是以小孩子最佳利益為依歸嗎
看來社會還是習慣交給男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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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 21:44:27 |只看該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發言或禁止訪問或刪除帳號,本文內容已被系統自動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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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表於 2012-12-1 23:03:15 |只看該作者
"例如小孩偷東西,屢教不聽,切斷其手指"
會有人這樣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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