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冊時間
- 2012-11-20
- 最後登錄
- 2025-1-11
- 主題
- 查看
- 積分
- 274
- 閱讀權限
- 50
- 文章
- 572
- 相冊
- 1
- 日誌
- 4
![Rank: 5](static/image/common/star_level3.gif) ![Rank: 5](static/image/common/star_level1.gif)
狀態︰
離線
|
1.印花稅
1000元以上要千分之四的印花稅
4000元以上要課征20%的所得稅
例如中四萬應該是 40000 – 8000(20%所得稅) - 160(4/1000印花稅) = 31840元(實領)
2.統一發票收執聯未依規定載明金額者,不得領獎。.(簡單地說就是收據上的金額為零) 例如代收自來水費.行動電話費.市內電話費 .瓦斯費.牌照稅.燃料稅.所得稅......
3.統一發票買受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部隊及營業人者,不得領獎。例如消費購物的發票打上統編作為公司報帳之用,豈料統一發票開獎時哪張發票卻中了大獎,按照規定不能作為領獎之用
4.中四獎以上者,依規定應由發獎單位扣繳20﹪所得稅款;同一筆交易若開立多張收銀機發票,僅其中一張中獎時,領獎時須一併提示同筆交易之其他張統一發票收執聯。 例如去大潤發購物,因為買很多東西所以打了2張發票,若其中一張發票中獎,領獎時須將同一筆交易的另一張發票起帶去方能領獎5.中獎之統一發票,每張按其最高中獎獎別限領一個獎金。
6.其他有關事項,均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規定辦理。
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中第八類明文規定,〝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的成本,准予減除〞,此表示中獎所得額可以減除成本後的淨額繳納所得稅, 所以他花2000元買彩券,4000 – 2000 = 2000...為所得淨額, 2000 x 20% = 400...為稅!!
當時連銀行的人也不清楚有這樣的規定.....大部分的人都不知道, 因為法律不會提醒你,那是屬於自己的權利,他們只會告知你應盡的義務, 就是繳稅,至於你的權利應由你自己掌握!!
更何況法條中明寫〝...准予減除〞, 表示如果你有提出證明者(就是當期所有自己購買的彩券單),當然允許你扣除成本, 因為並不是寫〝...應予減除〞, 所以就算你不知法律而喪失自己的權利,那只好自己負責了!!
請大家用力宣傳,但應繳的稅還是要繳,別鑽法律漏洞喔!!第八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各種機會
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皆屬之.
一、 參加競技、競賽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准予減除。
二、 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之成本,准予減除。
三、 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