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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店員請清寒同學吃過期品 超商告侵占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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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6 00:23:1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店員請清寒同學吃過期品 超商告侵占

  十六歲林姓少年想替擺路邊攤的父母分擔家計,到便利商店做大夜班,十月廿一日他請清寒同學吃店內下架、禁止販售的過期食品,總金額一O五元,店長得知大發雷霆,怒告少年「業務侵占」,嚇得少年不敢工作、不敢上學,擔心背上前科,整日鬱鬱寡歡。
  少年的父母表示,超商店長與他們談和解,和解金從三萬變成兩萬,「吃一百元的東西,也很有誠意道歉,卻要賠兩萬元,我們實在無法接受!」警方受理報案,由於業務侵占罪屬公訴無法撤告,若家屬與超商和解,僅能作為少年法庭日後裁處衡量。
  林姓少年的母親說,兒子就讀夜校,希望為擺路邊攤小吃的父母分擔家計,九月主動到中壢市某全家超商打工大夜班,十月領到生平第一份薪水一萬餘元,很有成就感。她十月底突然接到超商電話,指孩子請同學在凌晨偷吃倉庫的過期食品。少年母親說:「店長直接要和我們談和解賠償,我嚇得都慌了!」他與先生帶小孩道歉,看了監視器畫面,小孩果真邀三、五個好友吃過期食品,小孩自己吃一口麵包,還遞給同學分享。她希望超商給小孩改過機會,不要讓少年留下汙點。店長自行調查,發現林姓少年支援其他分店大夜班時,也請同學吃下架的過期食品,總共四次,連他在內共七名少年偷吃,總金額不到一千元。店長先提告,又要求三萬元賠償,後協調至兩萬元,但雙方對金額有歧異,儘管由桃園縣議員梁為超出面協調,仍沒共識。
  少年說,他同學都是單親或清寒家庭,他出於好意,心想過期食品也只能當飼料或丟棄,不如趁同學來探班,當宵夜請客。他們真的只是「充飢」,吃了豆漿、麵包,沒再多吃其他東西,他被提告的十月廿一日那次,甚至只吃了一O五元,卻被要求賠兩萬。

法律教室:

業務侵占乃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或他人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將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仟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36條第2項)。所謂業務,是指基於社會分工的意義所反覆實施的行為。

林姓少年滿十六歲未成年,犯「微罪」且多次道歉,研判少年法庭會裁處保護管束,不予起訴。若工讀生以外的人偷吃,屬竊盜,若工讀生授意,符合業務侵占要件。因過期食品尚未丟棄,超商仍可主張擁有財產權,不得被侵犯、偷竊。但「吃一百賠兩萬」實在不符比例原則。

雖說窮並不是犯錯的藉口,不告而取就是不對。但店家作法確實可議。於此也要提醒相關企業主,對於員工的教育訓練應加強,亦呼籲年輕求職者謹慎,以免觸法。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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