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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自割傷手向全聯求償 男詐欺起訴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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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7 00:13:4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自割傷手向全聯求償 男詐欺起訴

  桃園一名鍾姓男子(40歲)今年7月30日晚間到蘆竹鄉全聯福利中心,故意以店內冷藏櫃前擋條割傷其右手臂,再向店員謊稱是拿東西時不慎割傷,好心的店員陪同他去看醫生,又賠償他750元醫藥費,未料店員調閱監視器發現係他自行劃傷手臂提告,桃園地檢署依詐欺罪嫌將他起訴。

法律教室:

恐嚇取財vs.詐欺取財
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與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二者之區別,在於前者係施用使人心生畏怖之恐嚇手段,致被害人心生畏懼,明知不應交付財物而交付;後者則係施用詐術手段,使人陷於錯誤,誤信為應交付財物而交付。


刑法上所為詐術,是指凡以作為或不作為之方式,傳遞不實的資訊,使人陷於錯誤者。使他人陷於錯誤,即相對人誤信行為人所主張之不實資訊為真實。又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為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

在本案件中鍾男自行劃傷手臂,卻欺騙業者其手臂是遭店內冷藏櫃前擋條割傷,讓業者誤以為有疏失,而賠償鍾姓男子醫藥費。鍾姓男子已構成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要件,桃園地檢署依詐欺罪嫌將他起訴。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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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7 01:16:54 |只看該作者
時機歹歹 想錢想瘋的 偷雞不著蝕把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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