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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上網援交測性向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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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1 00:54:2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上網援交測性向

  中部一名江姓男大學生長的白白淨淨,五官清秀180公分高,時下年輕人流行裝扮,自稱曾交過女友,但是對自己的性向存有懷疑,為了確認自己愛的是男生或者是女生,所以週末在家裡上男同志網站援交,出價1萬元欲賣「處子之身」,適時被警方釣魚逮捕,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移送法辦。
  據警方調查,現正就讀大學一年級的江同學為了確認性向,在男同志網站的聊天室以「包養」為暱稱欲找人援交,就是暱稱太囂張了,引起警方側目於是化名攀談後,知道江同學沒有性經驗是第一次援交,雙方相約在某餐廳見面。
  江同學一身休閒打扮,頭戴棒球帽,身著運動外套、牛仔褲,腳上則是知名品牌靴子,肩背大提袋,完全展現時下年輕人最夯的打扮,加上身形高瘦,相貌清秀斯文,膚質亦好,整體外型條件算是優的。江同學一看到警方出示證件,驚覺觸法,卻擺出一副天真的模樣,供稱自己高中時有交過女友,但是想確認自己的性向才好奇上網援交,想說既能賺錢又能確認性向。如此輕率隨便的理由,令警方搖頭不已。

法律教室:

  上網散布援交訊息在我國是違法的,但是行為人卻認為這是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因而對之產生莫大的疑問。故,大法官會議作出釋字第623號解釋,謂惟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下,立法者於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自可對之為合理之限制,得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簡言之,人民之言論自由在憲法保障下當然擁有言論自由,但是依其言論活動範圍性質之差異,立法者有不同保護範疇及不同的限制為言論自由之例外規定。
  上例案子,江同學在網路的公開聊天室暱稱以「包養」意欲找人援交,此一散布促使、暗示人為性交訊息,於主觀上的有此意圖,客觀上於公開空間不特定人得進出,有散佈性交訊息之事實,明顯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此規定乃為達成防制、消弭以兒童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事件之國家重大公益目的。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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