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論壇
  登入   註冊   找回密碼
查看: 392|回覆: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法律常識] 民事訴訟委託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當事人應否到場? [複製連結]

SOGO超級版主

終身義工

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

論壇特頒成就勳章 超級版主勳章 發帖狂人勳章 原創及親傳圖影片高手勳章 熱心參予論壇活動及用心回覆主題勳章 生活智慧王勳章 民俗耆老勳章 小說之星勳章 藝術之星 IQ博士勳章 星座之星勳章 SOGO搞笑之星勳章 手工藝勳章 福爾摩沙龍勳章 發明家勳章 美食達人勳章 旅遊玩家勳章 暢飲達人勳章 拈花惹草勳章

狀態︰ 離線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12-12-27 17:55:5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民事訴訟委託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當事人應否到場?

  民事事件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法律為免當事人受不利益,並期訴訟迅速終結起見,甚至明定,訴訟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破產或訴訟能力喪失而消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是以民事訴訟委託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當事人可不用到場。惟若法官於審理案件具體案件認為有必要時,仍得責令當事人到場,俾進行當事人訊問(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之一)。  

來源:聯晟法網
喜歡嗎?分享這篇文章給親朋好友︰
               感謝作者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為非營利自由討論平台,所有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文章內容如有涉及侵權,請通知管理人員,將立即刪除相關文章資料。侵權申訴或移除要求:abuse@oursogo.com

GMT+8, 2025-7-25 00:10

© 2004-2025 SOGO論壇 OURSOGO.COM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