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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貓所損壞的主人是否要賠償
伊本·固達麥主張:誰養一個咬人的狗,無論晝夜他放開狗,咬傷了人或牲畜或咬破他人的衣服時,主人須賠償所造成的損失,因爲他的狗對別人造成了損害。唯有一人未取家主的許可擅自進了家,被狗咬傷時,不必賠償。若取得主人的許可進入,被狗咬傷時,須得賠償。若狗未咬人而給人帶來傷害,如添了他人使用的器皿或對別人撒了尿時,主人沒有賠償的責任,因這不同於狗咬傷人。
嘎咀說:誰養了貓無論晝夜吃了他人所飼養的家禽時,主人須賠償它所造成的損失。這跟狗所咬傷的一樣,要賠償。若貓沒有吃家禽的習慣,而吃了別人的家禽,象不咬人的狗一樣,其主人不必賠償。假若貓或咬人的狗,主人未放出,也沒讓它出去,而它自己出去損壞別人的東西時,其主人不必賠償,因爲損失只是狗、貓造成的。
來源:伊斯蘭教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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