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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手機發現小三 妻獲賠50萬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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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9 02:14:0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手機發現小三 妻獲賠50萬

  高市蔡婦在其夫手機,赫然發現婚外情的情書和照片,並得知對方早在2年前生子,憤而請求其夫和「小三」賠償精神慰撫金,高雄地院判決連帶賠償50萬元遮羞費。
  據了解,99年7月間,結婚9年多的蔡婦,無意間在其夫高男手機內,發現廖姓「小三」的情書和照片後,才得知2人早在2年前生下1子,因而提出通姦告訴,2人各被判處徒刑2月確定。
  蔡婦指出,院檢偵審期間,2人還藕斷絲連,於是向屏東地院訴請離婚獲准,並因飽受精神折磨,向高雄地院請求賠償200萬元精神慰撫金。
  承辦法官審酌兩造經濟等狀況,判決被告等連帶賠償50萬元比較合理。

法律教室:

刑事部份
所謂通姦者,其係泛指與配偶以外之人發生關係,無論其為一夜情,還是繼續性的,也不管是否付費,配偶之一方與他人通姦,除構成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外,通姦之一方已違反貞操義務,破壞配偶間之信賴,致婚姻發生嚴重裂痕,無過失之一方配偶,得於知悉後6個月內訴請離婚。又所謂「與人通姦」,係指結婚後他方與人通姦者而言,若離婚後始發見婚姻存續中之通姦事實,亦可提告通姦罪。據此,沈男可以DNA鑑定結果向法院提起通姦告訴。

民事部份
於本案新聞中,高男卻於婚姻存續中與廖姓小三通姦生下之子女,法律上對於「外遇」的規定是通姦罪。通姦,就是與配偶以外之異性發生性行為,性行為的定義包含兩情相願、買春召妓,唯被強暴就不列入。本案因有高男和廖姓小三所生孩子,認定孩子是雙方有性行為後的證物。

然而柏拉圖精神式的出軌,如聊聊天、寫信等,因當事人尚能控制其外在行為,未違反善良風俗,所以刑法並未規範。

依刑法第239條規定通姦罪是:「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屬告訴乃論之罪。通姦罪告訴期間是六個月,若超過期限提出告訴,這次的通姦罪名就無法成立了。

有告訴權的一方在知悉配偶與人通姦的事實起,六個月內要提起刑事告訴,否則過了有效追訴期,便讓這次的通姦行為無法追訴。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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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9 04:11:02 |只看該作者
哀....有些女人真不知道腦袋在想那些 情願去當小三有比較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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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15 01:05:52 |只看該作者
感謝大大的貼文~讓我又獲得一項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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