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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犬咬傷人 飼主有罪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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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17 00:17:05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犬咬傷人 飼主有罪

  家裡有養大型犬的飼主要注意囉!有一名張姓老婦人被一隻站起來有150幾公分高、重達50幾公斤的高加索犬撲倒,狠咬大腿;法官判定該飼主沒有責任感,任由狗狗到處走動,重判2個月傷害罪,並賠償9萬元。
  聽到狗低沈、渾厚的叫聲,約略知這狗體型可能不小!果然,是屬於超大型的高加索犬有著結實的肌肉,和強烈的防衛心,是其求生本能特質。狗傷人案件是發生在去年的1月,張老太太行經路口時,突然被衝出來的高加索犬撲上身,一時承受不了重達50幾公斤,站起來有150幾公分高的大型狗撲倒,繼而被狠咬身體。事發後,飼主巴先生只願付醫藥費的一半1400元後,就避不見面,氣的張老太太告上法院。飼主巴先生:「就一點小傷,她就好像就是敲詐,狗平常就是有關起來。」
  法官在審理案情後認定,飼主養超大型犬,卻沒有責任心,還放任狗狗逛大街,依傷害罪判刑2個月。另,民事法官審理後,判應賠醫藥費1千多元和9萬元的精神撫慰金。

法律教室:

  家裡有養寵物而且是大型犬的飼主,真的要栓好你的寵物了!上則新聞案例,可讓民眾清楚明瞭不是只有身為自然人,造成他人生命、身體、健康損害時,才須負刑、民事責任。實務上則不然,首先,稱飼主者意謂:「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參照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1項第6款)依據動物保護法第4章寵物之管理第20條第2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巴飼主之寵物屬性為大型犬,且具攻擊性,應該將寵物管理於適當處所,縱然外出於公共場所也應該隨時在其監督之下,遇狀況發生時能適時採取防護措施,以免有傷害事件發生。(參照動物保護法第7條防止所飼動物侵害他人生命)違者有同法第29條第1項第4款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如前述案件受害人張老太太,因為巴飼主未盡管理人責任,導致張老太太身體,身心受有損害。巴飼主須負刑法的過失傷害罪與前述之行政法之動物保護法依刑法第55條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及民法第19條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上損害賠償及第195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奉勸飼主們千萬記得,栓好你的寵物。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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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17 22:46:10 |只看該作者
那大家不要養狗比較好= =,因為誰知道狗哪天發神經咬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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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17 22:46:46 |只看該作者
還是養貓比較好,總沒聽過有貓咬死人的吧= =?

點評

羅羅亞索隆  哈這一各好笑,我沒聽過養貓咬死人,抓傷人到是不少~  發表於 2013-1-21 13: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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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表於 2013-1-21 09:37:54 |只看該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發言或禁止訪問或刪除帳號,本文內容已被系統自動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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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21 13:31:46 |只看該作者
我覺的養大型狗,如果要帶出去,就必須看好他,即時他真的很乖

但也要避免一些可能的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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